花翎是清代官員的冠飾,用孔雀翎毛飾于冠帽后,以翎眼多者為貴。翎管,就是用來插孔雀翎子并使之與冠帽連接的附屬飾件。要了解翎管的價值,就有必要先了解清代的花翎制度。
清朝看重花翎,如同古代的“珥貂”一樣,例應隨官秩(官職高低)戴翎。宗室中,以貝子戴三眼花翎最為尊貴;鎮國公戴雙眼花翎為稍次,鎮國將軍等戴單眼花翎,而親王、郡王雖然爵位比以上更為尊崇,非蒙皇上特賜是不能戴花翎的,而且已經賜有花翎者,遇到朝冠晉見時仍不能戴用。凡是由皇子分封的親王、郡王都不賜戴花翎,這是因為戴花翎是“臣僚之冠”,而親王、郡王、皇子等乃宗室貴位,戴翎子有“紆尊”之嫌。
清代有品位的官員之例有花翎者,內廷王、御前大臣、領侍衛內大臣、直省將軍、內大臣等以及領侍衛府官、滿員(滿族官員)五品以上皆冠戴孔雀花翎,六品以下者只能戴褐羽藍翎,也就是俗稱的“野雞翎子”了。清代的親王、郡王中賞戴花翎的,僅見于乾隆朝。當時順承勤郡王名叫泰斐英阿,因為當了前鋒統領,便向皇祖乾隆乞賜花翎。乾隆說,花翎是貝子之制,諸王戴了就會失制。軍機大臣傅恒就代為說情:郡王年幼,想戴花翎玩兒,以為美觀。乾隆這才答應了,同時賜給另一位皇孫三眼花翎,說:都是孫輩,以為美觀可也。可知當時諸王想皇上賜戴花翎,并非為了追趕時髦。
清代勛臣中,功勛卓著或恩寵有加者,才能得到皇上賞賜的雙眼花翎,比如賢相傅恒、權相和坤、福康安(傅恒之子)等。而且,清代定制,外任文職官員無賞花翎者。只是到乾隆朝,有一位叫方承觀的直隸知府,受到皇上特別眷愛,古北口大閱兵時,就特乞皇上賞戴花翎。此后,外任各省總督、巡撫等大員,也就屢有蒙恩賜花翎的事情。
外任武臣中,非軍功卓著不可蒙賜花翎。康熙時,福建提督施瑯收復臺灣,詔封靖海侯,子孫世襲,而施瑯卻上疏辭侯,懇請皇上賜花翎。當時,在外領兵的將軍、提督都還沒有賜給花翎的先例。康熙乃特旨賜施瑯戴花翎。可見在當時文武臣僚小目中,賞賜花翎比封侯還要榮耀。
正因為此,后來的清代文官對獎戴花翎特別重視。除軍功外,非“異常勞績”不得褒獎花翎,而且,限定每案不得超過三名。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因修皇族的族譜“玉牒”造成,提調官增慶被奏賞花翎,這是首開軍功之外的“別項勞績保翎”之例。從此諸如皇上山陵奉字、海運事宜、勸捐、抽厘之類,都相率保薦花翎。光緒初年,大保案迭興,加官加銜,各種新奇花樣不可勝舉,戴花翎者,滿街走了。
此時的花翎身價盡管已大不如前,但在吏部引見外地赴任低級官員時,在冠服方面仍有嚴格規定。若有花翎、藍翎人員,其翎管不準用白玉,若用翡翠或帶皮子玉者,都要以違例論處。
清末,捐例大開,用錢也可以買到花翎戴,保案內就再沒有保花翎者。最早用錢買到花翎的,是廣東洋商伍榮耀、潘仕成。二人各捐十數萬金,朝廷無力嘉獎,于是就破例賞戴花翎,一時榮之。鴉片戰爭中,就有捐翎之例:花翎每枝實銀一萬兩,藍翎五千兩;而且參照捐官之項進行折扣。這樣實捐銀較少,捐翎者遂多。咸豐九年(1859年)又改為實銀。不準折扣:花翎每枝七千兩,藍翎四千兩。到了后來,每枝花翎僅用兩百元就可以捐到。這是清代花翎之制的窮途末路了。
(摘自《中國古代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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