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把關購房資質
根據新規,外資能否在境內購房的資格認定,最終在外匯流轉環節得到控制。而承擔審批責任的是外匯部門指定的銀行系統。
《通知》規定,無論是機構、個人還是港澳臺居民,在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商品房時,須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交若干文件。除了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預售合同、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所購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外,三類購房主體須提交的不同文件包括:機構性購房須提交境內分支、代表機構獲準設立的批準文件和有效登記證明;所購商品房符合實需自用原則的書面承諾。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須提交有效護照等身份證明;一年期以上的境內有效勞動雇傭合同或學籍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須提交《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業內人士表示,銀行系統能否細致到位地執行資格審查是此次規范外資購房的關鍵。“在目前外資炒房已經明顯減少的情況下,銀行的審查壓力也不會太大。”該人士稱。
但是,上海某中介機構研究人士表示,文件中對“有效護照等身份證明”、“《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明”的說法仍不完全明確,對于此前上海討論的“一證一房,多證多房”的說法并未給出最終的定論。
定期核查實時監控
《通知》規定,外匯指定銀行應按規定,嚴格審核和辦理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買賣境內商品房的外匯收支和匯兌業務。同時,需要按月匯總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的外匯收支和匯兌情況,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情況制表后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而外匯局應加強對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買賣商品房外匯收支以及匯兌的統計監測和監督管理,并加強與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每月15日前,將轄區內上月有關統計數據制表后,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將外資購房以人民幣方式統一管理有助于對外資購房行為的實時監控。”業內人士稱,而此前以外匯直接購房的方式令外匯監管部門無法直接掌握真實的市場交易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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