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法更新二]
“低買高賣”遭遇完結
迷糊過去時
都說上海人精明,可即使是精明的上海人有時候卻還是敵不過中介。印女士就曾吃過中介的虧。因為打算置換新房,印女士把原先兩室一廳的房子以60萬元的價格掛牌出售。一周后,業務員表示已找到買家,但對方心理最高價位是55萬元。印女士想要談價,但中介人員卻老是推托下家太忙。最終,經過中介人員的再三談價,買賣以58萬元的價格成交。簽訂合同前的看房侃價過程,印女士竟然都沒能和對方見上一面。
一周后,印女士驚奇地發現,自己的房源又出現在了該中介公司的掛牌處,而價格是62萬元。印女士這時才省悟過來:自己陷入了中介“低買高賣”吃差價的陷阱。來簽訂合同的,不過是中介的“托”。但此時,付出去的錢,潑出去的水,再怎么后悔也都為時已晚。
更新現在時
以往的二手房市場上,因為各項規定還不夠健全和完善,經紀人員良莠不齊,低買高賣“吃”差價、騙取壓價或提價的“勞務費”等房產中介領域的違規行為屢見不鮮。
如何規范中介經紀公司及個人的行為,保證在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以及中介方信息對稱?《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針對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的種種突出問題,明文規定了3種禁止行為。
一是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不得對交易雙方隱瞞真實的房屋成交價格,賺取差價,也不得采取內部認購等手段營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誤導和欺騙當事人。
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發布虛假、未經核實或重復的房源信息,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并保證信息與事實相符后,方可對外發布有關信息。
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業秘密,與他人串通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清晰將來時
隨著《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出臺,今后,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中介公司和人員低買高賣,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都將遭到嚴厲禁止,對于在執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將收回其注冊證書,違規者面對的可能是“市場清退”的責罰。
由此,二手房的交易,尤其最受買賣雙方關注的成交價格將會透明化。交易過程中的信息對稱將把中介虛報價格,低買高賣的現象徹底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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