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購商品房面積縮水超過3%,消費者金先生一紙訴狀將北京華隆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隆昌)告上法庭,日前,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終審判決,金先生獲得雙倍賠償相應購房款37萬余元。
原來,在2003年12月,家住房山的金先生與北京華隆昌簽訂了商品房預售認購合同,合同約定金先生購買華隆昌開發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鎮辰光嘉園住房一套,建筑面積231.06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5800元,總價款1340148元。交付房屋期限為2005年12月30日。合同簽訂后,金先生按約定付清了房款,但華隆昌卻未按約定日期交付房屋。金先生了解到,自己購買的住房是因面積減少35.64平方米而無法交付的。為此,金先生將華隆昌告上法庭,要求華隆昌交付房屋并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和違約金。
經北京市天地鴻圖測繪所測量,金先生購買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為195.42平方米,比約定面積縮小了35.64平方米,縮水面積達15%。
法院認為,金先生與華隆昌之間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認購合同,是有效合同。華隆昌至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交付義務,且應交付的房屋實測面積比約定面積縮小了35.64平方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定,華隆昌應返還金先生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雙倍返還金先生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據此,法院終審判決華隆昌向金先生交付住房,并返還金先生房價款37萬余元,支付違約金4.8萬余元。(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