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日電 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處長張勤近日表示,作為國家的稅制,房地產稅并不是用來作為短期調控的,其對房地產市場是中性調節的政策,用以鼓勵市場向良性循環方向發展,而非“殺雞取卵”。
據統計,目前房地產稅占地方稅的1/3。在所有的稅種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這八個稅種對房地產企業來說量比較大。
張勤表示,由于房地產市場發展很快,在這八大稅種中,有些稅還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相對滯后,因此,有些稅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如房產稅,是在1986年剛剛進入市場經濟時期出臺的,按照房產的計稅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產權人征收的稅,其稅率比較高。雖然在1999年,為了鼓勵個人居住用房,把稅率降為4%,生產企業出租房屋仍按12%征收。稅率還有一些高,但是政策的修訂需要一定的時間。
張勤表示,從房產持有環節看,十六屆三中全會將物業稅的問題提出。國外發達國家對個人房產是征稅的,但是我們國家暫時沒有征收物業稅。他強調,房地產持有環節的稅收短時期內還無法實行。其主要原因是,1999年中國進行房地產改革,考慮到單位剛剛把房子賣給職工個人,其中有的是貸款買的,另外產權也沒有落實得非常清楚,所以暫時沒有對個人征稅。但是從未來發展趨勢看,對個人持有房產是一定要征稅的。(陸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