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共治新型腐敗
“世界上沒有最好的一種反腐敗方略,只有對癥下藥的反腐敗措施。”中山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教授倪星提出,面對“明借暗賄”式腐敗,一方面應完善法律體系,加大懲處力度。
尤其對官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行的具體界定和懲罰,需要進一步細化,使之能夠有效應對新的腐敗形勢。另一方面要持續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使之成為反腐敗的終極利器。
專家表示,反賄賂犯罪不只是反腐機關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只有從公共管理、權力制約、法律完善、群眾監督、官員自律等多方面形成合力,才能防止各種腐敗行為的蔓延,從根本上遏制“明借暗賄”等新型腐敗行為的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即使所收物品并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也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只要雙方有明確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賄方實際占有房屋、汽車等即可認定為受賄。
同時,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在顯要的首條首款位置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準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半月談》2012年第11期,記者 何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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