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中國檢察實踐的制度原創 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在新時代迎來兩次“飛躍”
立足中國檢察實踐的制度原創,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在新時代迎來兩次“飛躍”——
從治罪到治理 從辦理到辦復
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實施已有五年。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積極推動下,檢察建議在“抓前端、治未病”方面價值日益凸顯。
作為五種類型之一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秉持堵塞社會治理、單位管理漏洞的履職定位,將檢察機關從傳統辦案拓展至社會治理的大格局之中,展示出社會治理不俗成績的同時,也備受實務界、學術界的關注。
有人說,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擴展了檢察履職方式;也有人認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豐富了中國特色的法律監督體系;還有學者認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是新時代檢察制度發展的一個縮影……
而今,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上,置身以檢察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的偉大征程中,面對著“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理念要求,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更上一層樓,是重托、是責任,更是使命。
兩次“飛躍”
“只要出具《注銷清算報告》,就可以辦結注銷登記。登記機關與其他行政部門之間信息不互通,使得‘虛假清算’大行其道,這影響了‘放管服’的改革成效。”
在辦理一起追索勞動報酬案中,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注意到“簡易注銷”中的機制漏洞——在已被勞動監察部門立案調查,還有大量工資款沒有支付的情況下,案涉企業卻成功辦理了注銷登記。
在辦理個案的基礎上,虹口區檢察院向有關部門制發規范“簡易注銷”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建立信息互通銜接機制,與行政機關一道把“放管服”改革落實到位。
“檢察辦案不能‘隔岸觀火’。”談及辦案時的考慮,辦案檢察官表示,如果發現了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檢察履職就得向前一步,依法能動融入社會治理。
發生在虹口區檢察院的上述實踐,是近年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的一個縮影。
記者注意到,隨著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的深入開展,不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該項工作逐步形成共識——針對檢察辦案中發現的社會治理問題,檢察機關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推動源頭治理,是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式。
“一種觀念的轉變和方式方法的創新。”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看來,檢察機關推動源頭治理,是對黨中央“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檢察落實,檢察機關不僅要依法辦案,還要向社會治理領域延伸,注重訴源治理、標本兼治。
“如果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制發后,被監督對象不落實或者敷衍落實,怎么辦?”在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具備一定規模之后,最高檢黨組敏銳地注意到“數量與質量”之間的辯證關系——既要有數量的質量,也要有質量的數量。
在全國檢察機關逐漸形成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自覺后,最高檢黨組注意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辦理質量,事關長遠發展。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強調要提高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質量,持續推動從“辦理”到“辦復”轉變,促進源頭治理。自此,“從‘辦理’到‘辦復’”就成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高質效發展的基本要求。
“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原創成果。”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張薰尹看來,步入新時代,檢察建議能夠發揮越來越多的社會治理效能,離不開上述理念的正確指引。
“從‘治罪’到‘治理’,再從‘辦理’到‘辦復’,這兩次理念上的‘飛躍’,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行穩致遠奠定了基礎。”她說。
“兩次‘飛躍’塑造了新時代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優秀品質。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成為檢察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張薰尹表示,“從‘治罪’到‘治理’”“從‘辦理’到‘辦復’”,不僅彰顯了最高檢黨組對新時代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高瞻遠矚的部署安排,更是對“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基本價值追求的深刻闡釋。
形成共識
“本是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檢察院為什么要插一杠子?”“檢察院辦好案子就行了,給我們發什么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又不歸一個系統,檢察機關給行政機關下任務,感覺怪怪的。”……
曾幾何時,類似問題一度是推進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的最大障礙。起初,在以訴訟監督這一傳統業務為主的監督業務形勢下,通過檢察建議進而推動社會綜合治理,這一依法能動履職并未形成廣泛共識。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社會治理’概念,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要求,這些為開展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提供了依據。”在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劉藝看來,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積極主動地加入社會治理網狀結構,能夠展現務實高效的社會治理成果。
劉藝表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蔚然大觀,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以及新時代檢察制度改革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不同于訴訟監督方式,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作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一種非訴監督方式,更加強調協同協商、共贏多贏的監督理念,體現了依法能動履職的要求。”張薰尹說。
“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見證著檢察事業近年來的發展,也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事業同步。”張薰尹表示。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在采訪時表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區別于訴訟監督職能,是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的體現,其權力來源是憲法關于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定位以及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司法的政策要求。
湯維建曾對最高檢制發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進行詳細分析。他認為,從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制度的發展中,看到了新中國檢察制度的創新發展和接續奮斗的身影。湯維建表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展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優勢,在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牽引和杠桿作用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制度的創新和轉軌步入了新階段,促進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監督制度的發展完善。
“最大范圍地彰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湯維建說。
何以高質效?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最高檢《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列明的36項改革任務中,“深化檢察環節訴源治理改革”位列其中,并要求健全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立項發送、評估考核和落實保障機制。
不久前,應勇檢察長在署名文章《為大局服務 為人民司法 為法治擔當》中再次點題檢察建議——檢察建議是促進訴源治理的重要舉措。檢察辦案不能就案辦案,必須透過案件背后的發案原因,從機制上、管理上找漏洞,從可整改、能見效的角度入手,向有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推動源頭治理。
在檢察工作現代化的進程中,按照“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新時代檢察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最高檢黨組強調,要提高檢察建議質量,重在解決問題,檢察建議發出后要持續跟進監督,持續推動從“辦理”向“辦復”轉變。
對于這個要求,張薰尹向記者解釋說,步入新征程,黨和國家對檢察機關的定位和使命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動實現被建議主體對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有效回復,這正是檢察機關對黨和國家更高期盼的主動回應,也是實現“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重要路徑。
記者注意到,從2020年起,最高檢連續開展全國檢察機關優秀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評選工作,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具體承辦這項工作。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法律研究處處長華錳對如何辦好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有著深入觀察,并提煉出“找準主題、規范程序、查清問題、提出對策、跟蹤落實、督促支持”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高質效”工作思路。
在上述6個環節中,河南省內鄉縣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朱東月對“查清問題”這一環節,深有體會。
在辦理一起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時,朱東月注意到,當地銀行工作人員與實際用款人內外勾結,借用貧困戶、低保戶、殘疾人等特殊弱勢群體的“白戶”身份騙取貸款,形成了大量冒(借)名貸款,不僅造成了信貸資金的巨額損失,還嚴重侵犯了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
隨著調查核實的開展,朱東月逐漸找到了問題根源——信貸管理不完善,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和紙面簽字確認就發放貸款,存在著內外勾結做“空單”貸款的金融安全隱患。于是,內鄉縣檢察院向有關部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進開展冒(借)名貸款治理工作,堵塞了當地金融行業漏洞。
在檢察機關自我加壓、提高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質量的同時,學術界也更加注重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辦復”的保障機制。
“要做好法律監督的‘后半篇文章’。”在湯維建看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制發只是開端,從“辦理”向“辦復”轉變,從“應然”治理向“實然”治理靠近,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落實、見效并形成長效機制,是一個艱巨的過程,需要檢察機關跟蹤監督、久久為功。
核心看點
○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的體現,體現了法律監督機關憲法定位以及能動司法政策要求。
○從“治罪”到“治理”,再從“辦理”到“辦復”,理念上的兩次“飛躍”,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行穩致遠奠定了基礎。
○檢察辦案不能就案辦案,必須透過案件背后的發案原因,從機制上、管理上找漏洞,從可整改、能見效的角度入手,向有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推動源頭治理。(于瀟 陸青)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