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升降桿傷人,責任該誰擔?
停車場升降桿傷人,責任該誰擔?(新聞看法)
在很多收費停車場的出入口處,都有一根自動升降桿,用來管理車輛秩序。如有行人在此通過會存在一定風險,北京市民李女士就遭遇了這樣一次意外。
當時,李女士騎自行車通過北京市海淀區某收費停車場出入口時,被自動升降桿砸到,導致腰部受傷、車輛和眼鏡受損。在與停車場管理方某物業公司協商無果后,李女士將物業公司訴至海淀區人民法院。
被告稱,物業在出入口處預留非機動車出入通道,原告騎自行車跟隨在機動車后面,從機動車出入口處通過時沒有注意到升降桿的情況并采取相應躲避措施,其自身行為存在過錯,應當對損害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責任該由誰承擔?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最大的爭議點是被告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承辦法官趙一凡介紹,“安全保障義務的目的在于保護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涉及行業廣泛、種類龐雜,不同義務人對不同保護對象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不同的,法律無法明確其具體內容。要考慮安全保障義務人所在行業、地區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其是否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其管理的機動車出入口自動升降桿處,未懸掛禁止行人通行的明顯標識,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損害,應該賠償合理損失。結合原告過錯程度,物業公司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李某自身承擔50%的過錯責任。
“本案判決具有一定社會意義。一方面提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及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維護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及時進行安全隱患排查,防范安全事故發生。”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陳漢表示,另一方面也提醒公眾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陌生環境需要謹慎,如因自身過錯導致權益受損,也應對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本報記者 王 洲
《 人民日報 》( 2024年08月13日 第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