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豈能成為求職污點?
申請勞動仲裁,會影響以后找工作嗎?《工人日報》記者調查發現,確有一些勞動者因有勞動仲裁經歷而被用人單位拒之門外。
勞動仲裁本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正當途徑,怎么就成了求職“污點”?究其根源,一些用人單位將“勞動仲裁記錄”視為求職者身上的“污點標簽”,仿佛只要勞動者遞上一紙訴狀,就意味著此人“難纏”“愛挑刺”。這種偏見,無疑是對勞動者依法維權行為的曲解。就像報道中提到的案例,王某在拿到某公司錄用通知后,在背調環節卻因為勞動仲裁的經歷被通知“錄用無效”。明明拖欠員工工資長達半年的前公司有錯在先,以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王某卻有了“職場案底”,焉有此理?
用人單位以“勞動仲裁”識人,將其視為求職者“黑歷史”,變相侵犯了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一種明晃晃的就業歧視。從健康歧視、性別歧視、學歷歧視,到勞動仲裁、空窗期、性格測試不合格等各種新式“攔路虎”,就業歧視的背后,是一些企業濫用優勢地位、人為構筑就業藩籬的體現。這些“變了形”“走了樣”的用人要求,不僅損害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更會嚴重破壞就業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
進一步講,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本就處于弱勢地位,若是“最好不要勞動仲裁”“仲裁了沒有大廠會錄用你”這類論調甚囂塵上,或會令勞動者投鼠忌器,不敢再維權,這無疑也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不應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視,這對構建和諧社會與健康良性的勞資關系至關重要,更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對此,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嚴懲不貸;進一步明確就業歧視的范疇,以更清晰的界定、更嚴厲的處罰形成震懾,倒逼用人單位有所不為。與此同時,社會各界也應共同抵制各類就業歧視,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包容的就業環境。(廣州日報 皇甫思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