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未取得畢業證 打工被否定勞動關系
【說案】學生未取得畢業證 打工被否定勞動關系
未取得畢業證的學生入職企業后簽訂實習期勞務協議,雙方算不算勞動關系?近日,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勞動爭議多元調處中心調處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案情回顧】
小丁于2024年6月在校期間自己通過網絡招聘入職某教育機構從事教培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3000元加課程績效工資,入職后企業方以其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仍是學生為由與小丁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個月的實習期勞務協議。7月13日該機構以小丁多次與上級領導發生口角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解雇,小丁與企業方溝通要求支付辭退前的工資并給予賠償,雙方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
7月15日,小丁來到沈陽市皇姑區勞動爭議多元調處中心,向調解中心的工作人員傾訴自己在就業中遇到的情況并要求該企業支付離職工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辭退賠償金共計8000元。
【調處過程】
此案件由調處中心調解員全程調解,小丁向調處中心提交了申請書及證據材料,其中包含了小丁在該機構的工作照、考勤記錄、辭退通知書等書面材料證明其從入職到離職的全過程。
接到案件后調解員從企業方了解到,小丁確曾在該企業工作過一個月,但入職時是以在校學生身份進行的實習工作,且企業與小丁簽訂了為期兩個月的實習期勞務協議,小丁在工作中多次與企業方領導發生沖突不服從工作安排。
調解過程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調解員耐心運用相關法律條文引導企業方履行支付義務,講明了即將畢業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具有勞動主體資格。
【調處結果】
最終,雙方爭議事實達成一致意見,對于尚未結清的工資,企業方愿一次性支付5000元,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對該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并出具裁定書。
【以案說法】
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該規定針對的是學生仍以在校學習為主,不以就業為目的,利用業余時間進行社會實踐、打工以補貼學費、生活費的情形,沒有否定在校生的勞動權利,也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的結論。
即將畢業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具有其特殊性,其在完成畢業實習之后,以就業為目的專門提供勞動、獲取報酬。實習結束后,他們繼續留在實習單位工作,因實習教學計劃結束,此時用工單位不再是實習單位,也不屬于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在此情況下,即將畢業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具有勞動主體資格。
恰逢在校學生畢業季、就業實習季,大批的學生褪去在校學生身份步入職場,提醒職場新人們,在工作中要留意用人單位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收取保證金押金、是否繳納社會保險等。當侵權行為產生時要做好一定的防范,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以備發生糾紛時能夠很好地維護應有的合法權益。(工人日報 本報記者 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