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途中物品滅失 未選保價不能全賠
□ 本報記者 唐榮 李文茜
托寄的手機在運輸過程中滅失,能否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手機全款?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依法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原告馮先生損失180元,并承擔部分案件受理費。
法院查明,馮先生通過某快遞公司下單郵寄一部手機,價值6399元,電子存根顯示運費為20元,未選擇保價運輸服務。后手機在運輸過程中滅失,馮先生將快遞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快遞公司賠償手機全款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法院認為,案涉《快件服務協議》約定,未保價貨物“按毀損、滅失貨物運費的九倍限額內賠償托運物的實際損失,最高上限為1000元”。在案涉《快件服務協議》中,被告已經以標紅或黑色加粗字體方式提示原告注意,在無證據證明該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下,上述約定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被告快遞公司應按照案涉《快件服務協議》約定的賠償計算方法進行賠償,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對于快遞公司而言,如其按照普通標準收取快遞費用卻要一律承擔貨損原價賠償責任,既顯失公平,也不利于快遞行業的良性發展。因此,快遞行業通過保價服務平衡運費與風險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意義。馮先生在簽訂運輸合同時,在快遞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其注意的情況下仍放棄保價,應當視為其選擇承擔相應的貨損風險,其既不保價又要求被告按貨物原價賠償,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此外,馮先生自稱其在下單時未仔細閱讀服務協議,未選擇保價運輸服務,應視為自愿選擇了非保價運輸方式。因而,法院對馮先生訴求超過協議約定的9倍運費賠償的部分,不予支持。這也提醒人們在托寄快件時,一定要仔細閱讀服務協議,并結合托寄物的價值大小等因素選擇是否保價。(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