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覽博物館時被野貓抓傷誰來擔責?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實習生 高碩
去博物館參觀,在院內被流浪貓抓傷,可以找誰索賠?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流浪貓傷人的案件。李先生在博物館院內休息時,因身邊小朋友逗弄流浪貓導致其不慎被貓抓傷,事后要求博物館予以賠償。
李先生訴稱,他在某博物館參觀結束后,在院內的露天長廊處休息期間,旁邊的小朋友逗弄院內野貓,野貓被激怒后抓了李先生手臂一下,導致被抓傷流血,李先生隨即與博物館工作人員進行交涉并報警。
因事發位置處于監控盲區,博物館未能提供關于第三人小朋友的有效線索。事后,李先生自行前往醫院就診并接種了疫苗。李先生認為,其購票參觀博物館,而博物館未對管理區域內的動物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勸阻游客逗貓行為,導致自己被院內動物抓傷,故訴至法院,要求博物館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000余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要求博物館內不得出現流浪貓的要求顯然過于苛責,據此綜合案情后駁回了當事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按照民法典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對于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的責任,法院主要從義務人對危險導致損害發生的合理預見、義務人客觀的危險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成本等方面進行考慮。
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博物館與其院內出沒的流浪動物存在較為穩定的飼養關系,因此不適用動物致人損害的相關法律規定。博物館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在合理限度內保障游客的人身、財產安全。處于建筑物外的開放園區流竄的流浪動物確實會對游客安全造成威脅,但要求博物館禁止流浪貓進入園區或者隨時趕走已經進入園區的流浪貓顯然過于苛責。
通過相關證據可以看出,博物館已經預見到相關風險,并且在其管理的區域內張貼警告,提醒游客遠離流浪動物、禁止逗貓,因此,應認定博物館已盡到與其管控能力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對李先生因第三人逗貓所造成的損傷,不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