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導游獲刑給坑人“套路”亮紅燈
“黑導游”被判刑了。11月29日,黑龍江省文化和旅游廳發布消息,當地3名導游因強迫交易獲刑。據通報,在該案件中,導游喬某、高某、宋某三人在哈爾濱至亞布力、雪鄉途中,以言語威脅方式強迫游客購買自費項目。最終,喬某、宋某被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高某被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因為三人嚴重違法,文化和旅游部門將對其處以吊銷導游證的行政處罰。
這一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并舉的處理結果,恐怕是涉事“黑導游”當初并沒有意料到的。在他們看來,游客出來玩不積極消費,自己就賺不到錢,強迫對方買東西,不過是“做生意”的手段。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以及“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行為的處理,旅游法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罰則。不過,依照刑法中對強迫交易罪的相關規定,追究“黑導游”刑事責任的案例,在過去并不多見。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導游想做生意賺錢固然是人之常情,但若把游客當成可以任意宰割的“羔羊”,無疑嚴重突破了法律底線。“黑導游”采取威脅的方式,強迫游客購買自費項目,是赤裸裸地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如果情節較輕,固然可以按照旅游法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就涉及刑事犯罪。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聯合出臺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其中規定“造成被害人輕微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等,即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對照上述規定,很多“黑導游”胡作非為,已經觸碰了刑法紅線。
重拳嚴懲“黑導游”,既利于公眾,也利于旅游市場。從長遠看,有關部門更需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平心而論,現行旅游法的處罰力度還有欠缺,特別是對個人的處罰,最高一般不過兩萬元。現實中,“黑導游”一次得手,恐怕就獲益不少。在依法打擊“黑導游”的同時,有必要研究對旅游法進一步修訂的可行性,設法提高處罰力度,更有力地遏制各種坑人“套路”,促進旅游市場健康發展。
劉婷婷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