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9日電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近日印發《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指出,對于公款出國(境)旅游的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釋》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以及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作了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游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
《解釋》結合典型案例,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在《解釋》中共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并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官方稱,由于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應當依紀從重處分。所以,《解釋》第二條規定,對于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挽回公款出國(境)旅游造成的國有財產損失方面,《解釋》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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