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公款出國(境)游者,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黨籍——為明確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近日,中央紀委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明確規定了從警告到嚴重警告、從撤銷黨內職務直至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6月30日《西安晚報》)
公款出國游為公眾所強烈譴責久矣!2008年4月以來,中央紀委、外交部等10個部門,先后在全國開展了制止公款出國(境)游專項工作;而在幾日前,國家預防腐敗局更是首次在官網上就制止公款出國游“問計”網民。此番中紀委文件的出臺,延續了反腐部門對于制止公款出國游一貫重視的態度。
“開除黨籍”作為黨紀處分不可謂不重,官場中人自能明白其中分量;而且,中紀委的黨紀處分并不影響司法部門的法律追責。因此,質疑“開除黨籍”處罰是否過輕,其實并無多少道理可言。真正值得追問的倒是,“開除黨籍”的處罰即使再重,又怎奈何監管無力與法不責眾?之所以會“前腐后繼”,主要不是因為處罰太輕,而實在是因為落網幾率太低。
誰都看得見,“開除黨籍”的規定只是給制止公款出國游立規矩;拿好放大鏡與顯微鏡去嚴格地落實執行才是關鍵。否則,誰都有理由相信自己做的合理合規天衣無縫,更何況公款出國游早已呈泛濫之勢,憑什么張三李四游得我偏游不得?事實上,在官員的詞典里,從來就沒有“公款出國游”這一說;恰恰相反,在冠冕堂皇的官方文件里,所有的公款出國游都是公務,都是“不辭奔波辛苦”。
既然官員詞典里從來沒有“公款出國游”,那么,要讓“開除黨籍”落到實處,首先必須有一套嚴格的制度安排讓公款出國游現出原形,而辦法無外乎“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兩種。正如國家預防腐敗局調查問卷里寫的那樣,要制止公款出國游,既需要“健全外事監管機制,充分發揮監管部門的作用”,也需要“加強經費預算管理,嚴格經費審批、核銷”,同時更需要“建立公開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管”。
事實上,要鑒別是否公款出國游并不十分困難,看看網上曾經曝光過的那些出國游材料,相信有關部門的監察能力不會比普通網友還差;公眾得到這些材料只能依靠撿文件袋之類的偶然,監管部門得到這些材料卻應該是理直氣壯的,只不過始終少有人來真正做這件事而已。加強對因公出國的事前審批、事后核查與預算監管,將包括出國費用以及出國行程等有關信息向公眾公開,建立起內部系統和外部公眾兩套監管體系,其威懾作用不比“開除黨籍”小。
這里面,特別需要提到的是財政預算的軟約束。公款出國等“三公消費”,始終未能納入預算公開范疇,而是隱匿于各種籠統的項目之中,這為各單位組織公款出國游提供了極好的經費來源保障和渾水摸魚庇護。如果財政預算軟約束的問題不能解決,即使公款出國游真的能夠得到制止,最多不過將“不花白不花”的出國游公款,引向其他的腐敗領域而已。 (-舒圣祥 作者系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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