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7月11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官方媒體11日授權發布的規定全文共23條。該規定所指“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規定指出,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規定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規定指出,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不如實報告的,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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