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石首原市委書記免職不到一年,即被任命為荊州市委副秘書長;石首市原公安局局長免職后被任命為荊州市開發區副主任。剛剛過去的周六和周日,在“社會沖突與公共安全機制建設·犯罪學高層論壇”上,一篇由湖北荊州市荊州區法院院長廖滿堂提交的參會論文引起記者的注意。這篇論文稱,石首事件主要問責官員鐘鳴(石首原市委書記)與唐敦武(石首市原公安局局長),已在被問責不到一年內復出。盡管記者未能在過去一年的公開報道中查到兩人“現在的職務”,但同在一地為官,廖滿堂的話沒理由空穴來風,這自然觸動了民眾敏感的神經。
問責制度近年逐漸出現在公眾視線中,然而問責方興未艾,復出卻如影隨形。不少官員不滿一年悄然復出,公眾往往從官員新上任的工作信息中,最后一個知情。因膠濟鐵路脫軌事故被免職的濟南鐵路局原局長陳功,復出后擔任鐵道部安全總監;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在“三鹿事件”后,輾轉官復原級……一次次的問題官員復出不僅讓問責成為虛晃一槍,更消弭著公眾對相關法律制度的信心———剛剛建立起來的“問責制度”會否形同虛設?去年,全國縣委書記和縣公安局長大輪訓剛剛結束不久,在石首就遇到了一次實戰考試,一名廚師的非正常死亡卻引起了群眾性事件。當地政府應對突發事件所交出的答卷得分約等于零,因此,鐘鳴、唐敦武因處置“6·17”事件不力被免職。民眾之所以對問題官員的復出如此敏感,不在于到底官員可不可以復出,也不僅僅在于他們的復出是否程序透明合法,更在于這些本該為公眾受損利益負責的官員們,有沒有顧及到民眾傷口尚未愈合的疼痛感,又有沒有具備起碼的羞愧感。
問題官員起碼的羞愧感,應該是不存在的。這點可以從舉國所有被“引咎辭職”的問題官員中窺見一斑,顯然靠自律是不切實際的。剛剛通過修正的《行政監察法》曾在首次審議稿中試圖給官員復出一條正當的道路,以回應愈來愈多的質疑聲。然而,增加的“行政處分解除程序”這一技術性條款,不過是與《公務員法》相銜接,卻被輿論解讀成為“官員復出”服務,本無關痛癢的條款引起民意強烈反彈,最終,修正案中并未接納該條文。這足以說明,如果決意適用他律來規制官員“帶病復出”,也只能使用比以前更為嚴格、苛刻的條件和程序來約束官員肆意東山再起的行徑,而非打一把揉一下,搓搓打打關起門又是一家人,或者沒有立場地敷衍民眾,視民眾受傷情緒于無物。
對于石首事件有人這樣評價,一個很簡單的自殺案最后導致不得不動用成千上萬的武警到現場處置,其根本原因是長期以來積淀的社會深層次矛盾的總暴露。對于周而復始的問題官員復出,結論何嘗又不是如此?如果總是輕視民意,放任問題官員換身行頭又粉墨登場,很可能迎來積淀矛盾的暴發。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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