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楊紹森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官員如果被行政記過,半年內不能提拔,但半年后期滿可正常使用。楊紹森說,有些基層干部處分期滿后,安排他們到別的部門工作,這是給干部以出路,不違背現行組織、人事規定。(《廣州日報》7月14日)
隨著公眾對知情權、監督權等權利認知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已經開始有了更多對于法律應公開透明的合法要求。問題官員如何復出,走的何種程序,如何保證程序的公平,這些環節既是公眾履行監督等權利的契機,更是政府部門贏得公眾信任的良機。
“能上能下”始終是官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價值,也是保證官員人事制度良性循環的一個重要手段。基于這種大環境,對于官員的問責制,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犯有過錯的官員只能承擔相應責任,不能改過自新。從行政性問責進一步走向程序性問責的過程中,官員即使引咎辭職乃至被免職,也應該可以在制度的框架內尋找復出的機會。
也就是說,官員被問責了,不代表“政治生涯提前結束了”,只要他的復出是在民主、公平競爭和法治的前提下進行的,我們都應該給予任何人同等的機會。解振華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因為松花江環境污染而辭去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職務的他,在一年多后復出任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幾年來,在這個位置上,解振華的優良表現也是有目共睹的。
公眾為何總是對官員被行政記過半年后復出充滿驚詫?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公眾對于這種半年后可以復出的問責的效力產生懷疑,就像很多人說的那樣,官員出事了,借著問責的機會逃避指責,這哪是什么處分,分明是一種保護;二是官員復出總是遮遮掩掩,不夠透明,難免令人質疑其公正性。
而且,很多類似問題官員復出的亂象也證實了公眾的這種顧慮。比如,從因“黑磚窯事件”被撤職的洪洞縣原副縣長王振俊復出擔任該縣縣長助理;到“甕安事件”中被撤銷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搖身一變成了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太多問題官員的復出方式,挑戰著公眾的忍耐底線,也間接考驗了官員復出體制的公平和公正。
本來是一個鼓勵官員勇于改正錯誤的激勵機制,卻在操作中被人為地抹上一些神秘色彩,而這種神秘結合一些不規范的復出案例,頓時就產生了一種負面作用,打擊了復出程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事實上,這種反差尤應引起有關部門在選人用人上的反思。
對于官員問責體系,我們不能只盯著“能下”而忽略“能上”,這顯然是一種片面的認識。但要想讓“能上”與“能下”發揮同樣威力,就必須保證整個程序都是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因為只有如此,才能有利于建設一個健康完善的官員考核體系。傅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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