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女也具有人之為人的基本人格權利與尊嚴,執法者并無羞辱她們的權力。
東莞市清溪鎮三中派出所抓獲涉嫌賣淫女子并公布其照片,在網上引起巨大爭議。昨天東莞警方回應稱,清溪公安分局已就之前網友討論“指認現場照片”事件責成派出所進行整改,吸取教訓,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此前,警方已表示這不是游街,而是指認現場。
從相片所見,兩名穿著時尚的涉嫌賣淫女,不但赤腳,且戴著手銬,背后還被繩子牽著,像是在指認現場。但即使是指認現場,此種場景也超出了正常的執法尺度。從執法部門披露的信息看,賣淫女是在頭天晚上被抓,第二天才被帶去指認現場的,這中間至少有數小時的時間,為何一直讓她們赤著腳?賣淫女不是什么暴力犯罪分子,為防止其指認現場時脫逃,戴上手銬也就夠了,為何背后要牽根繩子?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1—03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雖然從規范的角度講,對于如何指認現場并無細致要求,但上述“赤腳”、“拉繩”的執法方式顯然不那么理性、平和、文明。既然有充分時間,為何不讓她們穿上鞋子?既然不是什么危險分子,為何手拷、繩索齊加身?除了歸咎于缺乏執法細則的指導和規范外,更深的原因,恐怕仍在于一些執法人員人權保護意識淡薄,甚至在潛意識中不乏對賣淫女的人格歧視。
賣淫女也是人,也具有人之為人的基本人格權利與尊嚴,執法者有權依法處理,但并無羞辱她們的權力。事實上,尊重并保護公民尊嚴,維護和堅持所有的人的人權,這當是執法者的天職。
近年來,隨著人權觀念普及,在執法中保障違法犯罪人員的人權日益受重視。從明令禁止游街示眾,看守所取消在押人員“抱頭蹲地”的做法,到抓捕犯罪嫌疑人給其戴上“頭套”等,點點滴滴細節改善,都在彰顯著法治和人權的進步。但遺憾的是,許多改善和進步仍停留于部分地方公安機關的自覺自發行動上,并未納入通行全國的執法規范。這一點,仍需公安機關通過不斷細化執法規則,來達到規范執法、提升執法者人權保護意識之目的。毛立新(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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