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5日電 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表示,對“小金庫”治理工作后頂風違紀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該負責人指出,今年的“小金庫”治理工作在政策規定上仍然突出鼓勵自查自糾、嚴懲頂風違紀、鼓勵舉報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業務主管單位對所主管的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進行的內部檢查,各主管部門和國有企業對所屬企業和單位組織的檢查,試點金融企業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一律視同自查。
二是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三是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是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是對“小金庫”治理工作后頂風違紀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是對違反社會團體、公募基金會、國有資金監督管理,以及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程序和具體規定,依法做出處理處罰。
七是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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