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絡上有關“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是“礦領導陪死”的爭議,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9日表示,此前許多事實和實踐經驗表明,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別是當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采取立即停產、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據9月12日《華西都市報》)
“礦領導陪死論”的爭議,其實是網友對于制度的不了解。關于“領導下井”的制度,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已先后下發數個“指導意見”,但都沒能實現“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目標,硬規定受到軟執行,已是司空見慣的事了。而9月9日正式對外公布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則是在細節上加以規定,對違反制度的將予以處罰。
從理論上而言,“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是將責任明確到領導頭上,把礦工與領導的人身安全捆綁在一起,希望借助于領導對生命的重視,從而實現安全生產,減少或者杜絕傷亡事故。從生命的平等意義上來講,領導并不天生比礦工金貴,只是因為領導手中有權力,能夠在發現嚴重險情時,可以立即停產、排除隱患、組織撤人。而礦工則不然,必須層層上報,耽誤了寶貴的時間,無法掌握生命的主動權。
推行“領導帶班下井”的制度,對于管理部門來講,是希望能改變礦難頻發的窘況,擺脫“血礦”的尷尬。對領導來說,則是增加了自身安全風險,再也無法躲避礦難的陰影,只有充分利用手中權力,遵循安全生產規范,及時排查礦難風險隱患,以減少礦難發生的幾率。而對于礦工而言,有了領導的陪伴,無異于多一道保險繩,增加了生存下去的機會。但對于公眾而言,在發生礦難之時,并不希望看到領導與礦工同死的悲劇,卻希望看到領導與礦工同生的喜劇。
這些愿景,均建立在制度能夠被嚴格執行的前提下。“領導帶班下井”并不是我國的發明,乃是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并在少數地區的礦井試點過。事實也證明,“領導帶班下井”確實能減少事故發生,傷亡數字也減少很多。因此,爭議領導是否陪死的意義不大,最重要的還是要保證制度落實下去,保證制度執行不會走樣。 江德斌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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