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促進牧民增收,審議并原則通過《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會議指出,由于超載放牧和草原保護投入不足等原因,我國草原退化嚴重,可利用面積減少,生態功能弱化。同時,牧民就業渠道窄,收入增長緩慢。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加強草原生態保護,轉變畜牧業發展方式,促進牧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和區域協調發展,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民族團結和邊疆穩定。會議決定,從2011年起,在內蒙古、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西藏、青海、四川、甘肅、寧夏和云南8個主要草原牧區省(區),全面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一)實施禁牧補助。對生存環境非常惡劣、草場嚴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實行禁牧封育,中央財政按每畝6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二)實施草畜平衡獎勵。對禁牧區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載畜量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每畝1.5元的標準對未超載放牧的牧民給予獎勵。(三)落實對牧民的生產性補貼政策。增加牧區畜牧良種補貼,在對肉牛和綿羊進行良種補貼基礎上,將牦牛和山羊納入補貼范圍;實施牧草良種補貼,對8省(區)0.9億畝人工草場,按每畝1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實施牧民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對8省(區)約200萬戶牧民,按每戶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四)加大對牧區教育發展和牧民培訓的支持力度,促進牧民轉移就業。為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促進牧民增收,中央財政每年安排資金134億元。會議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發揮牧民主體作用,建立績效考核和獎懲制度,完善禁牧管護和草畜平衡核查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會議指出,加強孤兒保障工作,是改善民生、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要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孤兒保障制度,使孤兒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一是拓展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依法收養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孤兒。二是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地方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給予補助。2010年度中央財政安排25億元專項補助資金,以后年度根據孤兒人數及基本養育需求繼續安排補助資金。三是提高孤兒醫療康復保障水平。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范圍,適當提高保障水平。積極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繼續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四是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資助。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范圍。將在普通高中、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予以資助。切實保障殘疾孤兒的受教育權利。五是扶持孤兒成年后就業。落實各項補貼政策,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后實現就業。孤兒成年后就業困難的,優先安排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六是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后,按規定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予以資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兒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七是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提高專業保障水平。繼續實施“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劃”,完善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加強工作隊伍建設。會議要求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保障孤兒合法權益,促進孤兒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草案按照稅負公平和節能環保的原則,完善了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調整了稅負結構,規范了稅收優惠。會議決定,該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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