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權力期權化’腐敗的實施過程十分隱秘,雙方當事人基本心照不宣地形成高度的默契,容易達成‘攻守同盟’。”上海財經大學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國安博士分析說,“在領導干部權力期權交易過程中,一般都是公開的‘照章辦事’,并非赤裸裸的現金交易。這些期權化交易,當時拿到桌面上,也看不出個所以然。”
在現實中,領導干部“權力期權化”操作,一般以“扶持企業、促進發展”為借口,即使在國家利益受損,也容易用“決策失誤”加以遮掩,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和欺騙性,讓權力尋租被打擊的幾率大大降低。
此外,這類“權力期權化”具有較大“時空跨度”,因而落實難、取證難,無形中提高了腐敗分子的“安全”系數。“有些領導干部‘權力期權化’時間跨度幾年,甚至十幾年。”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魯照旺教授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說,領導干部“權力期權化”腐敗,由于方式和時間相當靈活,為“權力資源”成功兌現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
“就腐敗本身來說,有些是在異地、異鄉或異國進行交易。”魯照旺舉例道,有些境外投資者從領導干部那里得“利益”之后,便為其在國外銀行存款,或在國外為其購房、購物,有的幫領導干部子女出國留學創造條件,為其辦理手續及支付費用,提供擔保、生活經費等。
而事實上,目前我國反腐手段也還局限于“舉報、查賬、雙規”等“老三樣”,比較單一。因領導干部“權力期權化”缺乏有形證據,且時間跨度大,往往難以舉證。
有關法律專家還認為,法律方面的漏洞,也為領導干部“權力期權化”大開方便之門。《公務員法》雖有相關規定,但對已無職務的離退休人員是否能認定“職務犯罪”、在退休后所從事的工作是否能認定權力“期權化”,都很難把握,而《紀律處分條例》又沒有相關解釋性操作規定。
更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中的這方面規定也極其模糊。比如我國刑法對于受賄罪的判定標準,行為人不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而且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非法收受財物交換條件的故意。
“法律上能夠同時證明期權腐敗行為中兩種故意的難度很大。”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陳杰律師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分析認為,“這種制度和法律上存在的不易操作之處,在客觀上也加劇了‘權力期權化’腐敗的發生。”
受訪專家認為,作為一種以權力為資本參與社會物質利益再分配的腐敗,領導干部“權力期權化”嚴重破壞正義與公平原則,造成社會分配不公。而其不易被法律制裁的“優勢”,則更易引誘領導干部濫用權力,滋生腐敗。
重在全程監督權力運行
根據以往案件分析,領導干部“權力期權化”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權力監管制度存在灰色地帶,卻是主因。
“目前監督機制容易流于形式,下級對上級監督缺權力支撐,平級之間監督缺保障,上級對下級監督缺了解,而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更顯得滯后。”北京師范大學政治學與國際關系學院副教授沈友軍對本刊記者說,“現行的有關監督條例,主要是針對在職領導干部的,至于領導干部在任時先腐敗,退休和下海后再‘兌現’腐敗收益的行為,則是監督的盲區。”
多位受訪專家也指出,盡管我國2008年5月已正式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目前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程度并不夠,更多信息被部門和少數人內部掌控,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沒有得到完全尊重,這也為一些腐敗的領導干部以權謀私提供了可乘之機。
因此,遏制“權力期權化”,首先要嚴格監督在職干部行使權力。
沈友軍指出,“防范‘權力期權化’,必須從體制上增強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在全社會建立起立體的監控網絡,確保在職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過程的規范性、程序性和透明性。”
鑒于當前領導干部輪崗頻繁的現實,為防離任或退休前突擊提拔現象的發生,多位受訪專家建議強化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將相關的“嚴禁”、“不準”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壓縮“一把手”自由裁量的空間,預防領導干部“突擊”批發官帽實施“權力期權化”,以鞏固和延續自己的權力網絡和腐敗鏈條。
其次,受訪專家指出,除加強對在職領導干部的權力監督外,對領導干部離職從業行為進行規范也顯得十分必要。
“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尤其要嚴格執行《公務員法》和中紀委文件。”魯照旺說,“《公務員法》嚴格規定了公務員離職從業限制: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據了解,中紀委為規范領導干部離職和退(離)休后的從業行為,出臺了“三年兩不準”的廉潔自律規定:“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職和退(離)休后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但是,在我國不少地方,《公務員法》和中央紀委文件并沒有得到強力執行,還存在嚴重的“一紙空文”現象。為此,受訪專家呼吁,要加大對違反離職從業禁令的處罰力度,并強化責任追究制;讓搞腐敗的領導干部明白“期權化”并非“安全港”,不論離職多久,也逃脫不了法律制裁。
多位受訪專家還建議,要遏制領導干部“權力期權化”,更需完善“權力延續”的跟蹤制約制度,包括對領導干部離退休進行嚴格審計、實行公務人員及近親財產申報、對離退休領導干部進行長期跟蹤檢查等。
參與互動(0) | 【編輯: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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