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關于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將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全面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的同步審查制度。
出臺這一規定的原因是,近年來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的量刑出現了明顯的“輕刑化”態勢。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介紹,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的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發現,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將近七成。這已成為帶傾向性態勢的嚴重司法現象。
應該看到,在對待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問題上,我們歷來堅持“從嚴”、“從重”的立場,“從嚴治吏”也是黨和國家的治官之策。這樣的政策思想,不僅體現在我國法律對職務犯罪構成標準(尤其是對犯罪數額標準設置較低)的嚴格要求方面,更進一步體現在犯罪成立后的嚴厲處罰上。比如,根據現行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貪污受賄數額達到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沒有達到5000元,但使國家、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具有強行索取財物等情形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而受賄達到10萬元以上,并且沒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則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還對貪污受賄犯罪設置了死刑。這也與“從嚴治吏”的政策精神完全切合。
但近些年來,一些地方司法機關由于受到“法外”因素的影響,嚴格依法辦案的思想有所動搖,片面追求查辦“大案”、“要案”,“抓大放小”,致使大量符合法定構成條件的貪腐、瀆職犯罪被做了“非犯罪化”處理。而原本可以依法重判的金額在5萬元左右的貪污、受賄案件,也被作為剛剛“達標”的案件判處了免刑或者緩刑。更有甚者,對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官員,也“變通”減輕處罰,甚至適用緩刑。凡此種種,不僅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出現了量刑偏差,也引來民眾和法學界人士的質疑和不滿。
應當看到,司法機關能不能排除干擾地依法獨立辦案和從嚴治吏,已經不僅僅是一個如何適用法律的司法問題,而是涉及到我們能不能取信于民,能不能獲得廣大人民群眾信賴和支持的重大政治問題。因此,在當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對符合法定標準的職務犯罪依法立案、起訴和裁判,堅決廢除各類地方“土政策”,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處罰全面納入“量刑規范化”的工作范圍,保持官員貪腐犯罪量刑的綜合平衡,扭轉目前普遍存在著的“小案不查”、過度“輕刑化”的局面,實現罪刑法定和法律適用平等的法治原則。(游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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