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關于取保候審,四部門發布新規
中新網北京9月21日電 21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四部門聯合發布最新修訂版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進一步強化對被取保候審人的執行監督等。
哪些人可以取保候審?
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檢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國安部法治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在就上述《規定》的答問中介紹,《規定》進一步明確應當取保候審的對象,《規定》強調,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流動增多,外來人口犯罪現象,《規定》明確,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
針對實踐中不規范適用、不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問題,《規定》明確分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執行,便于實踐掌握。
取保候審人員不得去這些地方,見這些人!
為進一步明確被取保人的活動范圍,《規定》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中“特定的場所”、“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活動”的范圍進行了細化,以便于實際操作。《規定》明確:
——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下列“特定的場所”:
(一)可能導致其再次實施犯罪的場所;
(二)可能導致其實施妨害社會秩序、干擾他人正常活動行為的場所;
(三)與其所涉嫌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場所;
(四)可能導致其實施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等妨害訴訟活動的場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的特定場所。
——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與下列“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一)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二)同案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人員;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審人侵害、滋擾的人員;
(四)可能實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影響訴訟活動的人員。
“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通過網絡平臺或者網絡應用服務交流信息等各種方式直接或者間接通信。
——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從事下列“特定的活動”:
(一)可能導致其再次實施犯罪的活動;
(二)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三)與所涉嫌犯罪相關聯的活動;
(四)可能妨害訴訟的活動;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的特定活動。
關于保證金有何要求?
按照《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規定》還明確,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被取保候審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
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規定》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相關信息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規定》稱,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沒收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取、沒收、退還保證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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