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方進一步健全司法責任追究 確保檢察人員公正行使職權
中新社北京7月24日電 (記者 郭超凱 張素)記者24日從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健全司法責任追究的工作機制,確保檢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職權。
當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通報新修訂的《關于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簡稱《若干意見》)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簡稱《條例》),對今后一個時期檢察機關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作出系統部署。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局副局長王炳江在會上介紹,自2020年《條例》印發實施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嚴肅追究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檢察人員司法責任。
王炳江說,2021年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最高檢回應社會關切,提出“糾錯不能止于國家賠償,追責必須落到責任主體”,對246起再審改判無罪的刑事案件,組織深入檢視檢察環節存在的問題,對確有責任的檢察人員嚴肅追責問責。
修訂后的《若干意見》分為八個部分共48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史衛忠介紹,為進一步增強檢察官履職責任心,《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檢察官年度考核不稱職,應當降低檢察官等級,經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認定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應當按照程序退出檢察官員額”的規定。
史衛忠說,《條例》修訂的著力點在于推動司法責任追究及時常態、嚴格規范、精準到位,確保檢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職權,主要從四個方面作出修改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司法責任追究的范圍,二是進一步完善司法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三是進一步完善司法責任追究的程序,四是進一步健全司法責任追究的工作機制。
史衛忠指出,《條例》根據檢察官法的規定,對具體追責情形進行了修改完善。對檢察人員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以行為為導向,規定只要實施隱瞞、歪曲事實,違規采信或者不采信關鍵證據等13種行為之一的,即應當承擔司法責任;對存在重大過失的,以結果為導向,將造成嚴重后果作為承擔司法責任的構成要件,規定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出現錯誤,導致案件錯誤處理并造成嚴重后果等10種情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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