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法治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面對生態文明領域一系列改革任務,環境法應擴容提質、守正創新,優化規范體系,提升制度功能,以高水平法治實現高水平保護,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充分法治保障
□ 鞏固
今年8月15日是第二個全國生態日。全國生態日的設立旨在提高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增強全民生態環境保護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近段時間以來,多地開展了相關主題活動,推動全社會樹立環保意識,愛護生態環境,共建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家園。
生態興則文明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強調要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并從完善生態文明基礎體制、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三方面作出部署。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成功之道。“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是《決定》確立的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則。面對生態文明領域一系列改革任務,環境法應擴容提質、守正創新,優化規范體系,提升制度功能,以高水平法治實現高水平保護,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充分法治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環境法治建設突飛猛進,取得歷史性突破。環境保護法修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文明”入憲、生態環境監管綜合執法和垂直管理改革等一系列重大舉措,無不切中環境問題要害,成就舉世矚目、成效有目共睹。其中,環境立法不斷完善,現已形成包括34件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規和1000余件地方性法規的龐大法律規范群,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初步形成。
然而,現行環境法大多制定于早期,而改革實踐一日千里。總體看來,現行法與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目標和要求尚有距離,如體系化程度不夠,單行法交叉重疊,不同制度機制間的系統性、協同性有待提升,許多為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重大改革舉措尚未被立法吸納,一些實踐中急需解決的新問題新領域尚無法可依等。
在此背景下,《決定》“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部署對環境立法既提出了更高要求,又指明了發展方向——以法典編纂為抓手,擴大調整范圍,把該寫進去的內容寫進去;整合相關法律規范,優化制度機制,把該有的功能發揮出來;通過法典與單行法的協同配合,實現環境法整體的體系優化和效能提升。
一是緊扣重大基礎性體制機制問題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完善生態文明基礎體制。《決定》在“完善生態文明基礎體制”部分的最后一句明確規定“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可以看出國家層面對其寄予的厚望與重托。完善生態文明基礎體制的立法重任,也只有作為國之重器的法典能勝任。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應全面納入、系統規定《決定》部署的相關重大體制機制,為其良好實施奠定法律基石,使生態環境法典真正成為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的基礎法、基本法。
二是雙管齊下穩步提升環境法律制度的系統性和協同性,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健全需要環境法的“全面”和“協同”。為此,環境立法一方面要補短板,加強環境風險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環境信息披露與信用監管、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新領域立法。另一方面要注重全盤規劃和協調機制,對內容關聯、功能互補的不同立法、制度和機制進行統籌安排,形成整體合力。
三是分層推進逐步完善綠色低碳、氣候變化相關立法,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綠色低碳發展是面向未來的新興領域,相關實踐還在探索之中,立法薄弱且許多領域條件尚不成熟。對此,筆者認為,應在生態環境法典中對相關重大問題作出原則性、倡導性、激勵性規定,為實踐探索提供合法性基礎和框架性指引,具體規則留給單行法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創制、逐步完善。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北京大學碳中和研究院雙聘研究員)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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