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中新網8月15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在第二個全國生態日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高質效辦好每一個公益訴訟案件 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指導各級檢察機關更加主動融入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大局,高質效辦好每一個公益訴訟案件,同時發揮以案釋法、以案促教作用,增進社會各界對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關注與認同,為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貴州省畢節市檢察院督促保護喀斯特溶洞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等7件,涵蓋水環境綜合治理、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濕地資源保護、礦山恢復治理、自然保護區保護等領域,體現檢察公益訴訟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方面的擔當作為。
此次發布的7件案例中有5件運用了一體化辦案機制,由上級院直接立案,統籌各級檢察院人員成立辦案組,一體分層開展監督,推動解決跨層級、跨區域等重大復雜生態環境問題。如針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長期存在違法開墾破壞濕地資源問題,且因自然保護區行政管理職能先后數次在不同層級行政機關間劃轉,黑龍江三級檢察機關組成一體化專班辦理該案,明確監管主體,督促依法全面履職,推動解決違法開墾的歷史遺留問題。
生態環境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統籌兼顧,推動局部與全局相協調、治標與治本相貫通、當前和長遠相結合。典型案例還體現注重以司法辦案促進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依法服務生態文明建設。
最高檢公益訴訟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加快檢察公益訴訟立法進程,構建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生態環境公益司法保護體系。精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提升辦案質效,持續加大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力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目 錄
1.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喀斯特溶洞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2.陜西跨行政區劃檢察機關督促整治嘉陵江清淤疏浚活動破壞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3.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廢棄鋰渣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督促治理草原礦山地質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5.西藏檢察機關督促修復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土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6.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洪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7.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監督支持華容縣人民政府對某漁業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喀斯特溶洞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溶洞生態環境 以事立案 綜合治理
【要旨】
針對轄區內喀斯特溶洞普遍存在的垃圾堆放、污水直排、畜禽養殖、違法搭建等破壞生態環境問題,檢察機關可以以事立案,充分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溶洞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貴州省畢節市是喀斯特景觀豐富地區之一,擁有世界地質公園織金洞等喀斯特溶洞。近年來,畢節市轄區內多個縣區十幾處溶洞均存在生活垃圾堆放、污水直排、畜禽養殖、構筑物搭建等問題,致使溶洞及周邊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4月,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畢節市檢察院)接到“益心為公”檢察云平臺志愿者舉報線索,經初步核實,發現畢節市轄區七個縣區十二處喀斯特溶洞(以下簡稱溶洞)存在生活垃圾污染、生活污水直排、溶洞內畜禽養殖、構筑物搭建等問題,導致溶洞生態環境嚴重受損。因涉及不同縣區,多種污染問題交織、拆除違建難度較大,為統一辦案標準,分層級多維度推動問題解決,畢節市檢察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抽調市縣兩級院9個辦案單位20余名干警組成一體化辦案組負責案件辦理。
辦案組采取現場走訪、無人機拍攝、水質取樣檢測等方式開展調查取證。經調查查明,十二處溶洞存在如下破壞情形:一是大量生活垃圾堆放。畢節市轄區的七星關區水箐鎮、威寧縣猴場鎮、納雍縣寨樂鎮、赫章縣安樂溪鄉、大方縣黃泥塘鎮等地多處溶洞內存在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廢物近70噸,長期堆積散發著惡臭氣味,溶洞下游河流氨氮含量12.76%、總磷含量2.32%,嚴重超標。二是生活污水直排。黔西市蓮城街道、金沙縣安洛鄉大量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地下溶洞。三是溶洞內畜禽養殖。威寧縣猴場鎮、黔西市定新鄉溶洞被違法占用,養殖家禽近百只,產生的畜禽糞便直接排放在溶洞內。四是違法搭建構筑物。黔西市定新鄉、金沙縣安洛鄉兩處七百多平方米溶洞被違法占用作為酒窖和堆放雜物、搭建舞臺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等規定,畢節市生態環境局作為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的溶洞污染問題負有監督管理等職責。2024年5月8日,畢節市檢察院向市生態環境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畢節市轄區內溶洞污染問題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推動問題整改,修復受損生態。同時,畢節市檢察院指導各地檢察機關對當地溶洞污染防治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辦理關聯公益訴訟8件。
市生態環境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牽頭聯合市水務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檢察建議指出問題逐個進行核實,制定符合行業要求的整改方案,按程序移交縣政府處理并做好指導工作。相關縣級政府召開專題會進行部署,并統籌鄉鎮政府抓好整改落實。一是及時清理生活垃圾。七星關區、威寧縣、納雍縣、赫章縣、大方縣相關鄉鎮政府清除七處溶洞堆積的生活垃圾和固體廢物近70噸,并對溶洞進行生石灰消毒,采用圍網對各溶洞口進行圍擋并豎立警示牌。二是處置生活污水直排。金沙縣安洛鄉政府將一處溶洞污水管道予以拆除,填埋排污溝渠,縣政府投入270萬元用于改善雨污分流管道,防止污水直排溶洞。三是治理畜禽養殖問題。拆除威寧縣猴場鎮和黔西市定新鄉兩處溶洞養殖場地并清理畜禽糞污,引導村民依法規范養殖。四是拆除違建物。拆除金沙縣安洛鄉違法搭建舞臺,清理黔西市定新鄉溶洞內藏酒,并恢復洞內地面。五是開展宣傳教育。相關鄉鎮政府通過板凳會、院壩會、LED顯示屏、張貼宣傳單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10余次。
收到行政機關回復后,畢節市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環保領域“益心為公”志愿者,分批次對被污染溶洞整改情況實地回訪,并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整改效果評估等意見。同時,在“益心為公”志愿者平臺發布問卷調查,邀請志愿者對辦案效果進行評估。經現場跟進調查、公開聽證和志愿者評估,涉案溶洞生態環境破壞等問題均已整改到位。2024年7月31日,畢節市檢察院依法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
貴州作為世界三大喀斯特集中分布區之一,喀斯特溶洞的數量多、類型豐富。近年來,由于保護不力,溶洞生態環境遭受人為破壞,導致溶洞生態功能喪失,破壞了生態系統平衡。檢察機關針對溶洞生態環境破壞問題,開展全域排查,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推動相關部門聯合整改,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對整改效果進行評估,切實保護喀斯特溶洞水文自然遺產。
陜西跨行政區劃檢察機關督促整治嘉陵江清淤疏浚活動破壞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河道生態環境 科技輔助調查 一體化辦案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清淤疏浚活動破壞多類生態敏感區問題,運用無人機傾斜攝影、三維激光掃描和衛星遙感等科技手段,精準定位測量,全面查清損害事實,督促不同層級多個行政機關協同履職,促進實現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陜西省略陽縣嘉陵江三河壩至靈巖寺段修建河道拓寬工程,開展清淤疏浚活動,2023年1月,該工程施工方陜西國某工程公司租用略陽縣橫現河鎮老虎坪村、興州街道辦夾門子村土地建設混凝土拌合站。該拌合站未設置儲存間存儲廢機油、廢含油棉紗等危險廢物,未建立危險廢物臺賬,未規范采取防塵措施,且未經批準增設堆料場,未辦理環評變更手續,非法占用農用地2.06畝、灘涂7.95畝、河流水面2.99畝以及濕地0.157畝,堆放砂石料約6萬立方米。上述行為破壞秦嶺重點保護區和嘉陵江河道生態環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2月,陜西省人民檢察院西安鐵路運輸分院(以下簡稱西安鐵檢分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嘉陵江河道拓寬工程存在違法占地、非法處置工程危險廢物等破壞生態環境的線索。因該線索涉及市縣兩級行政機關,影響下游寧強縣段河道行洪安全,2023年5月,西安鐵檢分院與陜西省秦嶺南麓地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秦嶺南麓檢察院)分別立案,并成立上下兩級院聯合辦案組。為查明非法占地侵害生態敏感區情況,檢察機關委托自然資源部第一地理信息制圖院通過無人機傾斜攝影、三維激光掃描和衛星遙感技術進行建模測繪,套合秦嶺保護區數據底圖和嘉陵江濕地矢量圖、嘉陵江略陽段河湖劃界圖,查明拌合站和堆料場位于秦嶺重點保護區、嘉陵江河道和嘉陵江省級重要濕地三重生態敏感區。同時通過調閱資料、現場勘查、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查明拌合站未依法處置危險廢物和采取防污措施,且增設砂石堆料場后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砂石堆料場違法占地且堆放的砂石料造成污染。2023年6月8日,針對非法占地問題,秦嶺南麓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等規定,向略陽縣自然資源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農用地保護監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五十二條等規定,向略陽縣林業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濕地保護監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向略陽縣水利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河道、灘涂保護監管職責。2023年7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等規定,對未辦理環評變更手續、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砂石堆料場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等環境污染違法問題,西安鐵檢分院向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上述違法問題全面履行監管職責。
收到檢察建議后,相關單位及時向略陽縣人民政府報告,縣政府要求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林業、水利部門配合,協同開展整改工作。經督促,陜西國某工程公司清退違法占用的各類土地,并進行復墾和綠化修整,累計清理砂卵石約8000立方米,修整岸坡8000余平方米,栽植柳樹5000余棵,撒播草籽8000余平方米,恢復濕地105平方米。當地街道辦在修復后的農用地上建設蔬菜大棚19個。略陽縣自然資源局、水利局分別對陜西國某工程公司立案調查,共罰款16.73萬元。林業局建立完善濕地監管平臺和濕地違法活動整治工作方案。漢中市生態環境局責令企業清理了未辦理環評變更手續的砂石堆料場,建立危廢儲存間、危廢臺賬等,完善了危廢管理措施,搭建圍擋2400余米,覆蓋數萬平方米防塵網,采取了揚塵防治措施。
行政機關完成整改后,檢察機關跟進調查,并組織專家、“益心為公”志愿者、村民代表召開現場會,一致認為整改修復和污染防治措施科學有效。兩級檢察機關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
嘉陵江發源于秦嶺,是長江流域面積最大的支流。該案中,針對侵害秦嶺重點保護區、嘉陵江河道生態環境的行為,檢察機關分級監督,運用三維建模測繪等現代辦案手段,準確查明事實,精準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協同整改,恢復各類生態敏感區環境,采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為秦嶺、嘉陵江生態環境保護貢獻檢察力量。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廢棄鋰渣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固體廢物污染 鋰電新能源 系統治理
【要旨】
針對群眾反映非法傾倒廢鋰渣問題,檢察機關依法查明非法處置廢鋰渣的產業鏈條,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人,清運、處置廢鋰渣,消除生態環境危險,助推出臺行業監管規范。
【基本案情】
宜春市擁有豐富的鋰礦資源,吸引了一大批鋰電新能源企業落戶,碳酸鋰產量占全國總產量的三分之一,每年產生的固體廢物鋰渣達數百萬噸。鋰渣重金屬物質聚集,部分企業為逃避本地監管和降低處置成本,委托沒有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空殼公司跨縣區非法處置。2022年9月以來,宜春A建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宜春B建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等多家公司從江西宜春某鋰業公司(以下簡稱鋰業公司)拖運鋰渣至袁州區彬江鎮白源村的余土場以及袁州區下浦街道金橋社區的采石場進行非法填埋、堆放。該兩處填埋場所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所標準,也無任何防止環境污染設施,造成生態環境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12月15日,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宜春市檢察院)收到群眾舉報稱,有人在袁州區下浦街道金橋社區新屋組的采石場以及彬江鎮白源村青山組的余土場傾倒廢鋰渣,污染環境。經初步調查查明,2022年9月以來,A公司從鋰業公司拖運10萬余噸鋰渣至袁州區彬江鎮白源村青山組的余土場非法填埋、堆放;B公司從鋰業公司拖運近萬噸鋰渣至袁州區下浦街道金橋社區新屋組的采石場非法填埋。
2023年1月16日,宜春市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通過詢問案件當事人、調取鋰渣產生臺賬以及鋰渣處理協議等,查明萬載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接受鋰業公司處置鋰渣的委托后,沒有將鋰渣運往萬載縣進行加工利用,而是按每噸30-40元補貼運費交由A公司、B公司等十余家公司處置。2022年9月至12月期間,鋰業公司產生的43.7萬余噸鋰渣,輾轉由無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A、B等公司傾倒在宜春多地。經檢測,鋰渣中的部分重金屬含量超標。
2023年2月14日,宜春市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及宜春市生態環境局“三定方案”等規定,向宜春市生態環境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相關企業非法處置鋰渣的行為依法查處;加強對全市鋰渣等工業固體廢物處置的日常監管力度,督促相關企業落實工業固體廢物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宜春市生態環境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對包括A公司、B公司在內的十個責任主體作出行政處罰,共罰款100余萬元;協同屬地政府組織涉案企業清運非法傾倒、違規貯存的鋰渣129萬噸,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43人;排查相關企業175家,督促規范建立臺賬、制定固廢處置方案。為加強對鋰渣等固廢處置的日常監管,宜春市生態環境局在全省率先出臺涉鋰電主要行業生態環境監管標準,依法規范固廢綜合利用。同時,積極推動市級層面出臺鋰渣監督管理辦法、涉鋰長石粉和尾泥監督管理辦法等長效監管機制;推進加快全市鋰渣規范消納處理,袁州、萬載、宜豐等5個縣(市、區)投資約12.08億元建設專門鋰渣消納場,可消納鋰渣3000萬噸,滿足全市中長期鋰渣消納需求,助推鋰電新能源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典型意義】
在鋰電新能源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碳酸鋰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鋰渣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風險隱患。檢察機關聚焦鋰渣無序處置污染環境的問題,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推動開展鋰電行業系統治理,規范鋰渣的全流程監管,助推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督促治理草原礦山地質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訴訟 草原礦山地質環境 政府主體責任
【要旨】
縣級人民政府具有統籌各職能部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的職責,其多個職能部門均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持續多年造成礦山地質環境和草原生態遭受嚴重破壞的,可以認定縣級人民政府履行監管責任不到位,檢察機關可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8年,錫林郭勒盟某煤業公司(以下簡稱煤業公司)在未經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批,亦未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手續的情況下露天采礦,占用、損毀天然草原6200余畝。煤業公司雖然于2008年編制了復墾方案,但直至2021年4月,仍未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草原植被遭到毀滅性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以下簡稱錫盟檢察分院)在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中發現本案線索。錫盟檢察分院初步查明因煤業公司采礦被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和草原植被持續多年未得到有效治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條以及錫林郭勒盟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等規定,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烏旗政府)依法負有本地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其職能部門依法負有相應監督管理職責。西烏旗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均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草原生態破壞,公益受損。
經錫盟檢察分院督促,西烏旗政府承諾于2022年底前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并恢復草原植被,但至2023年3月仍未依法履行職責。錫盟檢察分院決定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并于2023年3月7日向西烏旗政府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督促煤業公司限期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工作,有效保護草原生態環境;若煤業公司限期拒不履行治理修復義務,應及時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治理。
2023年5月11日,西烏旗政府書面回復稱,已啟動代履行程序,正在開展礦山治理,同步完成植被恢復工作。2023年5月30日,錫盟檢察分院跟進調查發現,采坑現場已有施工機械車進駐施工,但僅清運部分渣土。西烏旗政府雖采取部分整改措施但存在履職拖延的情形,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完成時間不明,被破壞的草原生態環境仍未修復。
【訴訟過程】
2023年6月7日,錫盟檢察分院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西烏旗政府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督促涉案公司限期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義務或者由西烏旗政府代為履行前述義務,有效保護草原生態環境;西烏旗政府代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義務的,依法就代履行費用進行追償。
2023年7月20日,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西烏旗政府辯稱:針對煤業公司未經審批占用草原采礦問題,西烏旗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一直在跟進處理,不僅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和執行和解的方式追繳行政罰款600多萬元,而且已經啟動行政強制代為履行程序。在后續工作開展中,將加大查處力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和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檢察機關指出:經鑒定,煤業公司非法占用天然草原面積6200余畝,區域草原由于開挖、基礎建設、渣土覆蓋遭到毀滅性破壞,極易成為區域內沙塵發源地。西烏旗政府職能部門雖責令退還違法占用土地并作出行政處罰,但責令退還違法占地的行政處理決定未得到執行,行政罰款未收繳到位。西烏旗政府在承諾的履職期限內未依法履職,收到檢察建議后雖啟動代履行程序,但進展緩慢,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2023年11月1日,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西烏旗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截至2024年3月5日,已投入治理資金1億元,回填土方量1104萬立方,治理被破壞的草原礦山地質環境6200余畝,并開展植被恢復。代履行費用在另案生效法律文書中予以確認,由煤業公司于生態治理恢復工作完成并通過驗收后一年內向西烏旗政府支付。
【典型意義】
保護草原、森林是內蒙古生態系統保護的首要任務。本案中,企業違法占用草原且長時間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修復義務,嚴重破壞草原生態環境。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縣級人民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縣級人民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職導致草原地質環境修復進展緩慢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
西藏檢察機關督促修復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土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自然保護區保護 一體化辦案 系統治理
【要旨】
針對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違法建設項目造成生態損害的歷史遺留問題,檢察機關依托一體化辦案機制,推動不同層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西藏雅魯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黑頸鶴國家保護區)于2003年6月由國務院批準建立。2017年,南木林縣4.6萬畝人工種草(一期)建設項目在艾瑪鄉、茶爾鄉、土布加鄉3個鄉6個片區實施,規劃開墾土地4.6萬畝,實際平整改良土地2.4萬畝。其中A區東片區(艾瑪鄉)2020年停止種草,改為萬畝馬鈴薯種植。項目投入國有資金近3億元。2021年經國家森林督查停工后,被破壞的土地一直未修復。南木林縣相關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保護區建設項目審批監管職責,造成黑頸鶴國家保護區生態環境被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7月,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藏自治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該線索,因案情復雜,涉及歷史遺留問題,需與跨層級、多部門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等因素,決定交由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日喀則市檢察院)辦理。2023年9月14日,日喀則市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檢察機關多次與日喀則市林草部門、南木林縣政府溝通,通過調取涉案區域近十年土地統計數據、實地勘察、詢問走訪、查閱資料,開展磋商座談,查清案件事實,明晰各行政機關的具體職責。經查明,涉案區域原有土地多為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和內陸灘涂,長有沙生槐等原生植物。項目建設單位未經草原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即開工建設。項目實施后,進行土地平整、深耕深翻,修建水塘、機耕道、機井等水利設施,抽取地下水和雅魯藏布江水灌溉等。根據核點以及衛星遙感監測,項目用地均位于黑頸鶴國家保護區內,截至2023年2月6日,項目疑似耕作總面積約2.4萬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六十九條等規定,日喀則市檢察院于2023年10月10日、2024年2月8日分別向南木林縣林草、自然資源、建設規劃、農業農村、水利部門等多家行政機關公開宣告送達6份檢察建議,建議按照各自職責及時修復保護區生態、撤銷許可、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國有財產。南木林縣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回復將通過系統治理,科學修復黑頸鶴國家保護區受損土地。
西藏自治區檢察院在指導日喀則市檢察院辦案中發現,西藏自治區林草部門(以下簡稱自治區林草局)于2015年2月10日批復同意在南木林縣艾瑪鄉恰熱村實施人工種草項目,該地塊屬于上述項目的A區東片區(艾瑪鄉),在黑頸鶴國家保護區范圍內。2021年1月28日,日喀則市林草部門曾就上述項目A區東片區(艾瑪鄉)改種萬畝馬鈴薯種植項目問題向西藏自治區林草局請示但未得到答復。針對在履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管職責中的錯誤審批行為、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被破壞時的不作為等問題,西藏自治區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于2023年10月8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10月31日與西藏自治區林草局召開磋商會并發出磋商函。西藏自治區林草局于12月12日復函稱,將進一步加強對下級林草部門請示事項的審批,加強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監管,指導和督促南木林縣在生態影響論證的基礎上進行整改,科學合理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2024年1月12日,西藏自治區林草局召開“南木林縣4.6萬畝人工種草(一期)建設項目區域生態修復項目評審會”,邀請專家對修復方案進行評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的原則,決定對評估需要修復的5346畝保護區實施人工修復,其他可以自然恢復。當前,在南木林縣政府的主導下,南木林縣各行政機關全面落實檢察建議要求,根據修復方案,已投入350余萬元開展植樹、種草等生態修復工作;同時,依法撤銷項目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對破壞保護區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項目購置的機械設備固定資產登記工作已初步完成,固定資產補錄和機械設備維修工作正在進行中。
【典型意義】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青藏高原自然保護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發現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被破壞的歷史遺留問題,西藏兩級檢察機關按照“必須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的治藏方略要求,充分運用公益訴訟檢察監督手段,通過召開座談會、磋商會、公開送達檢察建議等形式,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審批行為,查處違法破壞生態行為,科學修復受損的保護區生態環境,為青藏高原生態環境保護作出檢察貢獻。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洪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濕地資源保護 衛星遙感技術 一體化辦案
【要旨】
針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長期存在違法開墾破壞濕地資源問題,檢察機關三級院聯動,一體化辦案,充分運用衛星遙感技術查明開墾破壞事實,通過公開聽證明確監管主體,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切實保護自然保護區濕地資源。
【基本案情】
洪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洪河自然保護區)素有“東亞之腎”的美譽,是我國三江平原原始濕地的重要“縮影”,也是“中國東方白鸛之鄉”。1993年至2023年期間,多名違法行為人在該保護區內違法開墾濕地進行耕種,開墾面積逐年擴大,截至2023年8月,違法耕種面積共計537畝,嚴重破壞保護區內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8月,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農墾分院(以下簡稱黑龍江省檢察院農墾分院)在開展濕地保護公益訴訟專項活動中,發現洪河自然保護區內數百畝地塊被違法開墾耕種且持續長達數十年的問題線索。黑龍江省檢察院農墾分院經初查認為,因自然保護區行政管理職能先后數次在省級環保、林草部門與農墾地方管理局、佳木斯市相關行政部門間劃轉,監管職責難以厘清,由農墾檢察機關跨地區、跨層級辦案的阻力和難度大。鑒于此情況,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黑龍江省檢察院)于2023年12月18日決定以事立案,成立由黑龍江省檢察院、黑龍江省檢察院農墾分院、建三江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建三江檢察院)業務骨干組成的辦案組辦理該案。
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一是與空間技術應用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利用衛星遙感技術,調取了洪河自然保護區1993年—2023年期間的歷史衛星圖像,對比梳理開墾區域、面積擴張程度,確定涉案地塊的四至坐標點,并繪制了明晰違法耕種面積的區劃圖;二是深入保護區違法耕種現場實地勘查,通過無人機航拍對違法耕種破壞生態現狀進行了證據固定;三是走訪黑龍江省林業和草原局、佳木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北大荒農墾集團、黑龍江建三江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建三江管委會)等單位調查取證,查閱調取資料,獲取涉案地塊地類、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自然保護區劃界、行政監管職責劃轉等歷史沿革信息,進一步查明保護區生態破壞事實。經查明,洪河自然保護區于1993年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準重新確界,同期趙某等4名違法行為人已在保護區內違法開墾濕地并持續種植。截至2023年8月,已違法開墾537畝濕地,因行政區劃調整及農墾體制改革,監管職能交叉、職責未理順,導致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損。
2024年3月21日,黑龍江省檢察院、黑龍江省檢察院農墾分院和建三江檢察院聯合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益心為公”志愿者,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國有農場和違法行為人等參加。通過聽證,各方對監管責任主體、種植行為違法性、退耕還濕生態修復責任形成一致意見,確認建三江管委會作為佳木斯市委、市政府派出機構,承擔縣(區)級政府行政職能,行使涉案地塊所在區域行政權力,對上述違法開墾濕地行為負有監管責任。
2024年3月29日,經黑龍江省檢察院交辦,黑龍江省檢察院農墾分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等規定,向建三江管委會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違法開墾行為,并積極支持配合洪河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開展退耕還濕,修復受損公益。建三江管委會在收到檢察建議后,召開專門會議討論分析存在的監管缺失問題,及時開展整治工作。4月10日,建三江管委會會同洪河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國有農場、第三方測繪公司進行實地踏查,經土地測繪明確違法耕種區域后,違法行為人自愿簽訂承諾書,承諾停止違法耕種并退出違法耕種的土地。同日,為確保整治效果落實落地,檢察機關組織建三江管委會、洪河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召開座談會,明確洪河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將采取“強化管護+生態種植+自然恢復”的方式,逐步實現退耕還濕。為做好督促保護“后半篇文章”,檢察機關深入國有農場企業宣講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督促國有農場企業加強地籍管理,避免違規占地、違法改變土地性質的情形再度發生。
2024年6月,黑龍江省檢察院邀請“益心為公”志愿者前往洪河自然保護區進行現場跟進監督。經實地走訪評估,耕種行為已停止,洪河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已恢復對涉案地塊的實際管護,選取具有功能性、觀賞性的本土濕地植物開展生態種植,設置現場管理站并安裝遠程監測設備,將相關信息實時匯入保護區生態資源大數據庫和信息化平臺,防止人為阻礙和過度干預濕地自然恢復,確保最大化恢復濕地自然美感、生態平衡及完整性。
【典型意義】
自然保護區作為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構筑生態安全屏障、建設美麗家園的重要載體。檢察機關充分運用衛星遙感和大數據分析等技術,三級聯動一體化推動案件辦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使自然保護區內濕地被違法開墾30余年的歷史遺留問題得到解決,有效保護國家重要濕地資源,助力筑牢祖國北方生態安全屏障。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監督支持華容縣人民政府對某漁業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支持磋商 水環境治理 一體化辦案
【要旨】
針對成因復雜、損害嚴重的水環境污染問題,檢察機關統籌省市縣三級辦案力量一體化辦案,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查明“多因一果”污染貢獻度,認定侵權責任主體與生態修復費用,監督支持地方政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推動解決水環境污染修復治理問題。
【基本案情】
湖南省華容縣東湖北倚長江,南濱洞庭湖,地處洞庭湖生態經濟區,2007年被農業部列入中國圓田螺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2018年獲評國家級濕地公園,具有重要的生態地位和生態價值。2002年9月,原華容縣水產局與湖南某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殖公司)共同出資成立湖南某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漁業公司)。2003年至2017年10月,漁業公司通過投肥投藥13.61萬噸在東湖水域從事水產養殖,自2005年以來還大規模捕撈具有稀釋磷肥作用的螺螄蚌殼等底棲動物,此外東湖周邊還存在農業面源污染、農村生活污水直排等情形,導致東湖水體總磷超標,水質持續下降至劣V類。
【調查和訴訟】
2021年,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通報洞庭湖區水質總磷超標等問題,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湖南省檢察院)摸排發現本案線索,經初步調查并多次與岳陽市、華容縣兩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漁業公司、水殖公司召開座談會、現場調研,確認東湖因總磷超標造成水體長期污染、水質持續下降事實。鑒于東湖水域受污染嚴重、范圍廣、歷史成因復雜、治理難,且漁業公司控股股東水殖公司系湖南本土農業類上市公司,案情重大,湖南省檢察院決定統籌省市縣三級院成立專案組一體辦理。2022年1月6日,湖南省檢察院對漁業公司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同年1月11日函告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建議其督促岳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岳陽市政府)或其指定的職能部門啟動本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
檢察機關通過現場勘驗、詢問相關人員、調取審計報告、委托檢測與司法鑒定等方式全面調查,查明東湖水質介于劣V類或V類之間,TP(總磷)為首要污染物,其中漁業公司2003年至2021年排入東湖的磷總量為2282.78噸,結合周邊農業源、生活源、北汊湖等含磷污染物排放情況,測算出漁業公司的總磷污染物排入貢獻度為81.02%。
2022年6月14日,經岳陽市政府指定,華容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華容縣政府)就東湖生態損害問題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并請求湖南檢察機關給予支持。6月28日,經華容縣政府邀請,專案組成員參加現場磋商會議,并出具支持磋商法律意見,支持華容縣政府與漁業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在檢察機關的監督支持下,岳陽市政府與漁業公司就責任主體、責任比例、賠償金額、履行方式與履行期限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確定漁業公司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共計3.1億余元,并于9月19日簽訂分期賠付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后雙方共同申請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賠償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截至目前,漁業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先期投入7000余萬元進行水域生態修復工作,華容縣政府組織實施東湖排澇、居民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等水環境綜合治理,東湖水質已連續六個月達到Ⅳ類標準,近三個月達到Ⅲ類標準。
【典型意義】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通報洞庭湖區總磷超標水質不達標突出問題,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成立專案組一體辦案,全面調查、共同研判湖泊生態環境損害的事實,厘清投肥養殖、農業源、生活源污染復雜因果關系,查明污染物排入的貢獻度,準確認定侵權責任人和生態修復費用。辦案中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充分運用民事公益訴訟監督手段,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擔責”要求,通過協助調查、出具法律意見、參加磋商等方式監督支持地方政府對污染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以法治方式引導企業積極整改,助推洞庭湖水域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
國內新聞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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