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布”信息之規
中新網北京6月24日電 (記者 孫宇挺 王巖)今天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會議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予以第二次審議,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認為,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應按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信息,新聞媒體也應報道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修改后的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并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
原草案五十七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以及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認為,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要不要采用罰款的手段,尤其是規定只給予罰款的處罰是否妥當,值得研究。
修改后的該法草案還對相關處罰做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或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對行為人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行為人或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