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掛牌,引起公眾和媒體的關注,“期待”類的報道和評論多了起來。作為公眾表達的“期待”,這是一種意愿,一個祝福,它的背后是公眾對腐敗的痛恨、對廉政的向往。我們的社會需要這樣的期待與向往。
在此之外,有學者對媒體這樣評價國家預防腐敗局:“這標志著廉政工作從被動查堵到主動預防的策略性轉變,從斗爭到制度建設的機制性轉變。”這種觀點,盡管也是在表達期待與向往,卻又在事實上批評了在國家預防腐敗局掛牌之前,我國的廉政工作一直是“被動查堵”式的,是“斗爭”式的,直接否定了相關預防腐敗部門長期以來的工作。
事實上,我國的廉政工作一直是查堵與預防并重,斗爭與建設相結合的。近年來,“廉政保證金”、“581賬戶”、“行賄黑名單”等制度創新,也都是在“制度預防”的指導思想之下建立并推行開來。這些預防腐敗的舉措,得失固然還未有定論,但其基本事實和實踐意義卻不容否認。
對國家預防腐敗局而言,此刻最需要的不是“高度評價”,而是能夠有效推動預防腐敗工作,排除種種困難的方式、方法、手段、策略。既然預防腐敗在我國的廉政工作中實際上從未缺席,就有必要認真思考一下,新成立的國家預防腐敗局將從哪些方面區別于以往的預防部門,在舊的預防機構并未撤銷的情況下,新的預防腐敗局又能有哪些突破?
據報道,國家預防腐敗局的主要職責有3項,一是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二是協調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防治腐敗工作;三是負責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國際援助。
就第一項工作而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的國家預防腐敗局,它的作用主要是代表政府從事預防腐敗的工作。而腐敗行為和腐敗犯罪在立法、司法、行政乃至黨內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預防腐敗也應在所有的國家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同時展開。這樣,國家預防腐敗局要組織協調好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各級黨委的預防腐敗工作,還需要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紀委在預防腐敗上的權限來源于黨章,檢察機關在預防腐敗上的權限來于憲法確認的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權限,則來源于行政機關內部的權力調配。這就需要考慮,國家預防腐敗局如何清除相關障礙,以便更好地組織協調、綜合規劃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預防腐敗工作。在第二項與第三項上,國家預防腐敗局也存在著與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的職能交叉。所以,如何使兩家在預防腐敗上形成合力而不致于發生沖突,還有待相應法律、法規的明確和完善。
事實上,從相關文件精神及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馬馼的講話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國家預防腐敗局僅僅是我國所著力構建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的一個環節,而不是惟一的預防腐敗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職能的發揮,不可能脫離“預防體系”而單方突進。擺在其他預防腐敗部門面前的難題和障礙,也一樣橫亙在國家預防腐敗局面前。在預防腐敗工作還未有根本突破之前,不宜過早預言其成效。對任重道遠的國家預防腐敗局,專家也好公眾也罷,有著美好的期待和向往自然很好,但在這些期待和向往之外,更需要為它能夠高效開展工作出謀劃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