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拉薩十二月十日電 (臧保平)《西藏日報》十日發表題為《“大藏區”沒有任何依據》的評論指出,無論從歷史的角度,還是從現實的角度,“大藏區”就從來沒有存在過,沒有任何的現實依據。所謂“大藏區”,是達賴集團分裂祖國主張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實質就是圖謀“西藏獨立”的政治伎倆。
評論認為,十四世達賴的私人代表在向中央提交的“備忘錄”中提出:“現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賦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族地區,需要納入統一的自治管理范圍內,F今的行政區域劃分,將西藏人分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治區和許多省份當中,從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各個地區發展不平衡,同時也嚴重削弱了保護和弘揚民族特性,文化與佛教傳統的力量!本褪窍雽崿F達賴“大藏區”的夢想,用心險惡。
眾所周知,西藏近千年的歷史發展脈絡中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大藏區”。自九世紀吐蕃王朝解體以后,歷史上從來就沒有形成過統一的、政治上成為實體的一個“大藏區”。
文章指出,十三世紀初,中國蒙古族勢力在北方大漠南北的廣大地區興起。蒙古部落首領成吉思汗兼并群雄,統一諸部。一二四六年薩迦派領袖薩迦班智達代表西藏各政教首領應召到達涼州,會見了蒙古王子闊端,議定了西藏作為蒙古汗王屬地的各項條件,并確定由薩迦派首領負責掌管西藏地方政教事務,西藏地方正式納入中央王朝的行政管轄之下,西藏地方結束了長期分散割據的歷史。
十七世紀中葉以來,清中央政府先后對全國藏區的行政區劃進行了幾次調整。西藏地方由西藏地方政府——噶廈政府管理,并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共同主持地方事務。而其他藏區分別劃歸內地臨近省份管理。
歷史清楚表明,元明兩朝時期,中央政府在藏區設置多個行政、軍事機構,管理各地區的軍政、宗教事務。清朝以來,西藏作為一級行政區劃直屬中央政府,甘、青、川、滇藏區分屬內地各省,成為定制,也為當地藏族民眾所認同。民國時期,盡管國難加劇,中國內部軍閥混戰,但也基本上延續了歷史建制,始終沒有出現一個“大藏區”的行政建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中央政府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先后在甘、青、川、滇藏族地區和西藏建立了十個自治州、兩個自治縣和一個自治區。這個行政區劃符合各藏區實際,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保了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行使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增進了民族團結,發展了社會經濟,得到了藏族和其他各民族人民的衷心擁護。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一起,構成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各民族自治機構設立時所確定的行政區域,是根據中國憲法和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規定以及歷史和現實情況而確定的。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四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經建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區域界線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確實需要撤銷、合并或者變動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比魏瓮龍D改變中國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現實、妄圖改變中國基本政治制度、否定人民當家作主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行為都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
文章強調,所謂“大藏區”,是達賴集團分裂祖國主張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實質就是圖謀“西藏獨立”的政治伎倆。它違背了中國的客觀現實,違背了中國各族人民包括藏族人民在內的根本利益。西藏在祖國大家庭的懷抱里,大踏步奔向更加美好明天的腳步,誰也不可阻擋。假借“大藏區”或“高度自治”之名,圖謀“西藏獨立”,必將遭到西藏各族人民堅決的唾棄和反對,永遠不會得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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