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持續幾天的開庭審理,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系列刑事案件中最受關注的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田文華等4名高管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今天,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許蘭亭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許蘭亭說,單位和個人都能成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主體。此案中,三鹿集團涉嫌單位犯罪成為被告人,田文華等人則是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起訴。
記者注意到,在近幾天三鹿“問題奶粉”系列刑事案件開庭審理中,被告人被控罪名有所不同,根據新華社消息,12月29日,高俊杰、薛建忠等4名被告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另有5名被告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分別在石家莊市的行唐、鹿泉、趙縣法院受審。
對此,許蘭亭表示,田文華等人涉嫌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有所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對象不特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同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后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食品衛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產品的范圍大于食品。
“公訴方沒有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對田文華等人提起公訴,可能是考慮這些高管不具體負責問題奶粉的生產、銷售。”許蘭亭說。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9月17日,石家莊市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田文華刑事拘留,到了起訴階段,田涉嫌的罪名變成了“涉嫌生產偽劣產品罪”。對于這一變化,山東青島德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欒少湖律師認為,田文華的行為實際上已同時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項罪名,依據我國刑法,應當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對此,許蘭亭表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階段變更偵查階段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是合法、正常的,田文華最終以何種罪名被定罪量刑要看法院的判決。”
記者查閱刑法相關條文后發現,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據銷售金額的不同有幾檔刑罰,其中最高為: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田文華最終被判犯此罪,她面臨的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按照我國刑法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如果同時構成兩罪的,則按刑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除了承擔刑事責任,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田文華等人還應承擔對于奶粉事件中受害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據媒體報道,12月8日,受害者援助律師團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集體民事訴訟,并向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參加三鹿集團制售有毒食品犯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請求。
欒少湖表示,目前已經遞交起訴書及尚未起訴的“問題奶粉”受害者,符合田文華一案中刑事附帶民事的原告資格,法院應當允許并幫助這些受害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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