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從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明確規定,各地在制定城市、鎮規劃時,要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不得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胡虎林表示,今后對小商小販不能一味地圍追堵截,畢竟小商小販不是城管執法人員的敵人。
每一個新年伊始,國家及各地政府層面都有一系列新法規出臺,成為辭舊迎新的方式之一。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尤其是在過去一年城管暴力執法事件依舊屢見不鮮的背景之下,我們愿對浙江省通過地方立法杜絕城管暴力,給商販提供謀生空間,進而結束過去城管與小商小販之間長期存在的“敵對狀態”,予以關注與期待。
“小商小販畢竟不是敵人”,這話自然是對的,但如果一種行政行為缺少嚴格的法律規范,那就必然會導致某種“敵我矛盾”。過去,一些地方的城管執法之所以飽受非議,正在于它對行政強力的依賴。觀諸浙江新規,可以看出對城管執法“去暴力化”的努力。首先,它承認小商小販的背后同樣有民生所系,承認一張小小的流動攤點對民眾生存的意義,因此采取了有疏有堵,而不再一棍子打死、非友即敵的做法。其次,它明確提出“不得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實質是對城管執法的限權規定。最后,明確“暴力威脅等行為”將要承擔的處罰與責任,使民生有出口,使權責對等。
當然,浙江城管新規在實施中能否真正實現向文明執法的轉身,仍需觀察。畢竟在此之前,并沒有哪一部法律明確規定城管可以暴力執法,但城管暴力依舊屢禁不止。什么樣的行政執法行為,體現出什么樣的行政倫理。關于行政倫理,有人簡單化地將其表述為:“政府應該根據誰的道德標準進行道德抉擇?”顯然,到底是根據權力的還是根據權利的道德標準,來作為其行政倫理,其結果必然大相徑庭。不可否認,正是由于過去一些地方對民生重視不夠甚至于無視,才造成城管在一些有悖民眾利益的征地、拆遷、市容管理方面,充當起了“急先鋒”的角色。這需要通過地方政府執政理念的轉變,來促成城管執法的真正轉身。
與此同時,在城市管理方面不可缺少權力與權利的平等協商機制。哈貝馬斯指出,“走出困境的惟一出路”,就是利益各方“用公開的、不受阻礙的話語”達成一種利益的共識。就在去年11月12日,浙江溫州五馬街發生一起城管與攤販的沖突事件,在沖突之前,三名自稱流動攤販代表的男子曾找執法局談判,表示可以成立公司自律,但遭到拒絕。這表明在城市管理方面,不論是經營場所的劃定還是對攤販的管理,不能只由市政管理者說了算,還要讓利益相關者都參與進來,才能保證城管決策的科學化、透明化、人性化。
行政之美德在于善治,因此,行政的效率必在暴力之外。當城管暴力執法被眾夫所指,那么,只有放棄暴力化行政行為,實現對民生之本的回歸,才可能使行政執法接近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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