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正在審議中的《侵權責任法(草案)》有關醫療侵權舉證責任的規定,昨日《新京報》發表社論,認為舉證責任倒置仍有必要。筆者想要補充的是,要讓“舉證責任倒置”盡快度過“過渡期”,實現常態化,需要從兩方面著手。
一是通過制度保障患者的知情權。毫無疑問,在醫療侵權信息上,醫療機構是信息強者,而患者相比之下是弱者。在醫患關系中,信息上的弱者一般都是經濟上的弱者,沒有足夠的實力去購買醫療信息,由此導致患者和醫療機構之間事實上存在信息不對稱。這就需要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來為處于醫療侵權糾紛漩渦的患者提供更多低成本的醫療信息。
二是要塑造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正義。在目前的醫療事故認定語境下,認定權威掌握在當地衛生部門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手中,只有以此為前提,患者才能對醫療機構提出侵權索賠。如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非中立性,導致其在認定醫療事故時,偏向屬于“自己人”的醫療機構,患者維權便會舉步維艱。若要淡化醫療侵權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塑造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正義必不可少。
舉證責任分配說到底是以舉證能力為基礎進行的責任分配,如果套用科斯定理中的產權配置理論,就是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誰更能保證醫療侵權訴訟中的社會效用最大化。這才是輿論關注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問題的深層原因所在。
□志靈(河南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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