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檢察院公布關于幫助企業解困的“十條意見”,其中規定,查辦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犯罪情節輕微的,酌情暫緩辦理。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和技術業務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何為“酌情暫緩辦理”,何為“一般犯罪”,記者對此采訪了廣東省檢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沈桂吉。
解讀1
“酌情緩辦不是不辦”
意見:查辦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要及時與主管部門或企業領導溝通,慎重選擇辦案時機,犯罪情節輕微的,酌情暫緩辦理。”
解讀:酌情暫緩辦理決不是不辦理,而是可能延緩辦理,即暫緩逮捕、暫緩起訴。例如,某企業負責人受賄11萬,檢察機關已掌握了全部的證據,但該企業負責人和日本企業有一個談判,只有他能回答技術上的關鍵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對該企業負責人作出了暫緩逮捕的決定,讓其參與談判,談判結束之后才對他進行逮捕。這樣的做法,保護了企業的發展和穩定。
解讀2
一般犯罪僅指從犯偶犯
意見:對涉嫌犯罪的企業特別是目前仍在營運的困難企業,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和技術業務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解讀:一般犯罪是相對于重大犯罪來講的,主要是指犯罪情節比較輕,犯罪主體是從犯、偶犯的情況。檢察院的這種做法主要是為了保證企業的正常運營,決不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護傘。
有檢察官表示,企業老板也有可能犯搶劫、殺人等重大犯罪,這些理所當然的不會屬于一般犯罪,而是重大犯罪,具體區分還是要根據具體案件來做具體判斷。
觀點審慎執法有助穩定
國際金融危機快速蔓延,政府和社會各個層面都在積極采取相關措施應對危機,央行降息、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救股市房市等成為熱點。與此同時,與經濟距離稍遠的司法界也頻繁亮相,按照法律規定,用自己特別的方法力求保障經濟穩定,而這也引起了社會關注。
有法律界人士稱,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司法機關此舉將盡最大努力降低執法可能帶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來保證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因為企業家所負責的企業直接決定著許多員工的飯碗,還涉及到債權債務等諸多其他企業和機構。從社會意義上說,企業承載著不少的社會功能。如果在執法過程當中不采取審慎態度,必將引起企業垮臺、社會不穩定因素加劇的嚴重后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金融危機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理念的完善。(信息時報) (閆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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