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檢察院公布關于幫助企業解困的“十條意見”。要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和技術業務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1月7日《南方日報》)
公安部和廣東省檢察院都提出對企業生產經營負責人慎用拘留、逮捕措施。這種充滿理性且不失人性化的執法理念卻遭到了一些人質疑。其中緣由,耐人尋味。
細讀“十條意見”,所謂“法外開恩”之類的質疑,顯然有些多慮。但更多的人在發問,如犯罪主體不是企業負責人而是尋常市民,是否還能享受到如此“優厚”的待遇?
“寬嚴相濟”本身沒有問題,對涉嫌一般犯罪的企業負責人“從寬”也沒有問題,問題是,針對同樣性質的違法行為,普通民眾是否也能得以“從寬”?某些執法者打著“寬嚴相濟”的旗號隨意執法會否發生?針對本該一律“從寬”的一般犯罪行為,特別強調企業負責人這個特殊群體,難免使普通民眾產生權利焦慮——他們不僅擔心“從寬”成為一種特殊待遇,而且擔心執法者將“從寬”統統賦予強勢群體之后,唯獨將“從嚴”留給了自己。在“寬”與“嚴”之間沒有劃分出準確的界限之前,誰又能說這樣的擔心只是杞人憂天?
要使“寬嚴相濟”真正發揮威力,首先有必要明確“寬”與“嚴”的范圍,細化標準,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其次應統一政策界限和執法尺度,加強日常執法監督,同時明確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 (趙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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