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座談會專題總結了奧運立法。在殘奧會閉幕110天后,召集理論和實務界集中研討,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意不在慶功,而是從奧運立法的經驗中尋找破解地方立法困境的路徑。
7年心血并非應景之作
從申辦成功到完美閉幕,7年的奧運周期中,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訂了與奧運工作有關的18項地方性法規。2008年8月24日,國際奧委會法律部主任霍華德·斯圖爾普致函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在北京2008年奧運會圓滿結束之際,國際奧委會對你們包括通過必要的立法措施,作出的貢獻表示由衷感謝。”
北京曾在申奧報告中承諾,中國立法機構和政府將根據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和頒布保護國際奧委會權益的法規。
奧運會諸多領域都涉及法律問題。申奧成功之時,我們看到,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方面還缺乏專門法律,涉及數千萬的志愿者權益的保護還處于真空地帶……也正因如此,“北京從一開始就把奧運會作為提升法治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的契機。”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索連生表示。
“不是要制定一部法典,把所有奧運涉及到的問題在一個法律文件中作出規定。”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王金山詳細解釋了奧運立法的涵義,在國家法律總體框架之內,積極制定與籌備和舉辦奧運會以及為奧運會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務等方面工作有關的各種法律規范和政策穩健的地方立法工作,重點是建立健全奧運會籌備階段和奧運會舉辦時各類城市運行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規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主任張引也表示,任期為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的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在制定五年立法規劃時,也是把“優化首都發展環境”和“舉辦奧運會”的有關立法項目納人了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優先安排。
在北京市律協奧運與文體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李京生看來,如何借助奧運契機,制定和完善一些長線的社會管理方面的立法,并使其繼續沿用下去,是更大的挑戰。
奧運結束之后,這些法規的價值并沒有絲毫削減。
奧運立法留下的制度財富
“奧運立法及相關立法的有效實施,是首都民主政治一次重要的法律實踐。奧運會有法可依,依法辦事,也留下了一筆寶貴的制度財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杜德印表示,利用這筆財富,首先要在進行合法性分析后,將奧運期間有普適價值的臨時措施,提升吸收到法規中。
哪些是可以吸收的?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專門對奧運立法進行了評估,對眾多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的評估,這是北京歷史上的第一次。
承擔評估任務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教授對奧運立法的實施效果評價是,為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創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極大提高了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現代化水平,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極大推動了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設,行政權力的運行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執法手段更加多樣,執法水平得到較大提升。
焦洪昌認為奧運立法過程更值得圈點。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007年7月27日通過《關于為順利籌備和成功舉辦奧運會進一步加強法治環境建設的決議》,允許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就補充本市地方性法規有關規定,采取臨時性行政管理措施,制定臨時性政府規章或者發布決定,焦洪昌認為,這一創舉既保證了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又保障了政府行為的規范性。在評估課題組看來,這是人大常委會充分考慮奧運需要,統籌安排立法項目的精準注解。
“奧運立法充分運用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注重發揮專家作用。”評估課題組認為,通過互聯網征求社會意見等民主新形式,奧運立法質量得到了保證。焦洪昌說:“吸收相關領域專家參與立法,讓法學家和科學家結合,保證了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認為,奧運立法有三條經驗是有普適性的:奧運立法注重反映時代特色、中國特色、地方特色,注重體現現代法治精神,擴大公眾參與,嚴格科學論證。
“奧運立法是在市委領導下,各部門共同參與、集體心血的結晶。”杜德印認為,這樣的集體協調也是難得的財富。7年的立法,僅從人大常委會來看,就跨越了三屆人大,經歷了多次交替。
確立人大常委會主導的立法工作格局
在人代會開始前一周專題座談奧運立法經驗,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也有其現實考慮。
就在二十幾天前的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請一審的《北京市綠化條例(草案)》在分組審議時引起爭議,大多數常委會委員和列席代表認為草案離審議通過的差距比較大,要求政府重新調研論證,延長提請二審的時間。
杜德印分析了其中的緣由:審議和起草工作脫節了。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在立法過程中,部門作用強而整體統籌弱,法規的質量就不能保證。
在立法重點轉向社會領域后,立法過程的統籌顯得尤為重要。在杜德印看來,當需要立法來限制政府權力的時候,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強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主導作用,加強與政府的整體協調,已迫在眉睫。
而奧運立法中的《志愿服務促進條例》,是加強整體協調的一次成功嘗試。2006年3月,由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團市委、民政局、奧組委等單位組成的起草小組成立。
早在調研和法規起草討論階段,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和內司辦就已經提前介人,最終促成了這部“最初還在爭議該不該立法”的條例順利出臺,并得到了普遍認同。在總結奧運立法經驗時,張引特別將“7年來,人大常委會奧運立法領導和協調機制,與市政府、奧組委成立了奧運立法領導和協調小組,統一協調奧運立法工作進程”作為一項重要的經驗。
在2008年12月22日舉行的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建設顧問全體會議上,顧問們也明確建議,要發揮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推進建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的領導協調體制。“針對部門權力缺乏制約的狀況,加強政府內部協調,減少或避免立法項目由部門啟動的情況,避免立法為成為單純推進部門或維護部門利益的依據”。
“春節過后將召開第一次立法工作座談會,解決立法工作機制問題。”杜德印透露。
拓展地方立法的空間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將何去何從?
“過去,地方立法側重于保障國家法律的實施,因而立法多表現為國家法律的‘實施辦法’。”杜德印表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立法空洞,大量重復法律,浪費了立法資源。是不是多一些創制性立法?
奧運立法的地方特色,為人津津樂道。北京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和研究室總結說,這些特色來源于立法著眼于解決奧運籌辦過程中,城市運行和賽會服務中存在的影響奧運順利進行乃至影響北京科學發展的各種問題,提出具體的項目建議。張引舉例說,針對志愿服務無法可依的情況制定志愿服務促進條例;為解決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制定食品安全條例等,這是“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思想的反映。“只有通過地方性法規解決地方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滿足現實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地方立法才有生命力。”張引說。
期待地方立法從“辦法化”轉向“條例化”,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的另一層考慮是“法律離老百姓的權益很遠,老百姓呼喚法律”。以“宋莊畫家村”為例,杜德印分析說,實際上,物權法通過分清“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可以從法律上解決,但是由于我國“土地所有權”上沒有“權益”,類似的案件并不能從根本上化解。“如果通過地方立法解決,將會極大提高社會的法治水平”,常委會看到了地方立法新的生存空間。
“針對問題有幾條寫幾條,不必成章成節,國家法已有的內容不重復,提高立法針對性,降低立法成本。”法制建設顧問建議。有評論認為,這將是地方立法的一次革命。(宋識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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