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春運已經于1月11日拉開帷幕,“黃牛”又開始猖獗起來。每年春運都在喊“打黃牛”,但為何“黃牛”猖獗泛濫、屢禁不止?
有人說,是現行法律對“黃牛”們的處罰太輕,最多就是判刑三年,只有更加嚴厲的處罰才能震懾他們。這種說法或許有一定道理,但不是問題的關鍵,即使加重對倒賣車票行為的處罰,也不一定能夠有效地遏制此種違法行為的發生,因為“黃牛”的泛濫可能不是一個立法問題,而是一個執法問題。
“黃牛”之所以猖獗,可能是因為他們很少被抓獲并繩之以法。當然,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或許有很多,比如,“黃牛”行動隱蔽不易發現,有關部門查處力度不夠,某些鐵路工作人員與“黃牛”合作等。無疑,欲弄清是一種原因還是多種原因在起作用,需要深入“虎穴”,蹲點調查研究,而這對局外人而言,絕非易事。但無論如何,“黃牛”如果沒有鐵路工作人員的“幫助”或者“合作”,很難維持,更別說猖獗泛濫了。
可以說,不解決“內”的問題,“外”的問題很難甚至無法解決。鐵路部門或許也意識到了“內外勾結”的危害,前不久出臺了四項防范措施,包括要求售票員不準代賣代買車票,不準搶票占票,不準帶現金、手機上崗,不準售票桌內存放個人物品;規范退票標準和作業程序,對退票過程實施監管;加大對售票的監控檢查力度;對違反規定的售票人員調離崗位,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但這些措施能否發揮作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相關的制度設計是否合理,透明度是否高,以及責任的落實是否到位等。更重要的是,如何確保執法部門深入到鐵路系統內部對從制票到出票再到售票的整個過程進行探查,并將卷入倒票合謀的內部責任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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