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暫住人員的服務和管理,保障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拉薩市特制定了《拉薩市暫住人員服務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8年12月17日經拉薩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2009年1月8日經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批準,將于近日實施。《條例》實施后,暫住人員取得暫住證后可以享受就業培訓、義務教育、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服務。
暫住3至30日 實行暫住登記管理
《條例》規定,在拉薩市暫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人員,實行暫住登記管理。暫住30日以上的,實行暫住證管理。旅館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旅客住宿登記。旅客住宿登記可視作暫住登記。未滿16周歲的暫住人員,實行暫住登記,不申領暫住證。暫住證由拉薩市公安局統一印制,一人一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買賣、偽造和涂改。
公安機關為暫住人員辦理暫住證時,凡符合規定的,要求一次性辦理完畢。同時公安機關要對暫住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依法對暫住人員進行登記、發證和治安管理,組織、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做好暫住人員治安管理。
暫住人員中的學齡兒童 可就近接受義務教育
《條例》實施后,暫住人員中的學齡兒童再也不用為在哪里讀書而著急了。《條例》明確規定,暫住人員中的學齡兒童應當享受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中小學校應當保障暫住人員中的學齡兒童就近接受義務教育。
同時,計劃生育部門也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負責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偽造或買賣暫住證 罰款200至500元
此外,《條例》中還明確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暫住人員逾期不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涂改、轉借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偽造或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所得。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的暫住人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書規定的治安責任,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罰款。(來源:《西藏商報》 作者:記者 湯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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