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開幕式上,人大代表發現,以往市長在宣讀《政府工作報告》中慣常出現的開場白“向大會作政府工作報告”改為了“向大會報告政府工作”。曾連續四屆擔任市人大代表的徐仁發說,政府不再提“作工作報告”,絕不是文字上的小修小補,它意味著政府向著“權為民所用”的服務型執政理念又邁進了一步。(《北京青年報》1月13日)
從“作工作報告”到“報告工作”,暗含著深厚的憲政背景,彰顯了人大主體意識的增強和政府憲政理念的提升,折射出我國民主法治理念的深刻嬗變。
根據現代政治理論,政府的產生緣于人在自然狀態或原始狀態下權利無法得以保全的困境,作為一種“必要的惡”,具有強大公權的政府必須由人民來控制并通過憲政體制予以限制和約束。憲法就是一國人民管轄政府的裝置,政府是憲法的創造物而非相反,恰如美國學者托馬斯·潘恩所言,“一國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
根據我國的憲政體制,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政府產生于人大的選舉并向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人大和政府是“主人與公仆”的關系,是授權者與接受授權者的關系,也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系。所以,政府必須向人大述職,接受人大代表的評議、質詢和監督,其工作是否合格亦須由人大進行評價。
但由于新中國是在成立政府后再立憲,易造成“憲法是政府決議”的誤區,并使得政府受憲政約束的意識較為薄弱,而人大的權力則相對孱弱,政府在向人大報告工作時往往流為一種程序性儀式,實際的監督作用不明顯。前些年,在一些地方的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往往成為代表、委員們“學習”的范本,而不是質詢、挑刺的對象。正是在這種觀念誤區中,政府向人大報告工作習慣性地被稱為“向大會作工作報告”,折射出政府的主體意識,隱含著人大法律地位的缺位。
近年來,隨著法治進步和民主意識增強,各級人大的代表們不再滿足于簡單的“舉手表決”,而更多地帶著選民的意愿對政府工作報告“挑刺”、“發難”,甚至出現政府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稀奇事”。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北京市政府從“向大會作工作報告”變為“向大會報告工作”,實乃我國民主政治進步的一個“縮影”,體現了人大作為代議機關在政治生活中主體地位的回歸,也表明了政府虛心接受人大監督、履行法定責任的良好姿態。
當然,我們在充分肯定上述進步意義的同時,更關注人大審議政府工作的實質性進展。從一個標點、一個詞語的較真到對整個行政業績和執政思維的審視,從個案化的當面質詢到體制性的治理反思,從對政府工作報告的部分修改到對報告內容的否決,都將成為憲政框定政府受監督深度和人大行使質詢權范圍的重要標尺,并最終助推中國邁向真正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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