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僅對非法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作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已經不能滿足實踐中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
2008年12月22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對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增加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算器信息系統,獲取計算器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計算器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器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器信息系統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不少網友認為,近年來,中國互聯網用戶持續快速增長,網民人數已逾3億,居全球首位。與此同時,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網絡“黑客”等行為也日益猖獗,我國已形成以獲利為核心的黑客培訓、病毒制作、病毒加工、病毒販賣、竊取信息等構成的灰色產業鏈。這對中國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構成巨大威脅。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非法侵入“三大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相關數據,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的行為,列入犯罪,使之成為刑法打擊的對象,進一步彌補了刑法漏洞,為司法機關提供了有力武器,必將有效地打擊和遏制各種“黑客”行為,以便營造健康安全的網絡環境。
也有網友認為,刑法的這一修正還將使一些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迎刃而解,如難以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Q幣、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的行為等,可按此罪定罪量刑。
但筆者認為,這些看法未免過于樂觀,也不切合實際。因為上述刑法修正條款并未直接涉及“虛擬財產”,更沒有給“虛擬財產”進行法律定性,要追究盜竊Q幣、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者的刑事責任,仍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僅如此,而且還會因為“虛擬財產”性質不明而影響維護網絡信息安全的力度和效果。
其實,這一修正條款僅解決了現行刑法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狹窄的問題,還不能覆蓋其他大量的網絡“黑客”犯罪行為。換句話說,就是該修正只是單純地給計算機數據安全提供了更為全面的保護,解決了維護網絡安全的“廣度”問題,等于給更廣泛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上了“門禁”。但是,卻沒有涉及“門里邊”的數據和信息,尤其沒有對社會呼吁已久的、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且事實上已廣泛交易的“虛擬財產”進行法律定性,這是非常令人失望的。這種修正必然會導致這樣一個結果,即只要破壞了“門禁”,就構成了相關犯罪,嚴重程度只取決于“門禁”的數量多少,而不取決于“門內”數據的價值大小,因為法律對數據是否有價值以及如何衡量不置可否。
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看,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納入刑法范圍,只是刑法保護網絡安全步入初級階段的標志。而認可一些特定數據和信息的“財產”屬性,將其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公民財產權利加以保護,則是立法成熟和科學保護數據安全的必然趨勢。也就是說,僅擴大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的范圍,尚不足以打擊和遏制旨在非法占有別人有價值數據的惡意行為,也不足以有效維護他人的財產權益。
綜上,筆者建議立法承認“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并將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納入盜竊罪予以嚴厲打擊。(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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