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經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對人肉搜索明確說“不”。根據這一條例,未經允許,擅自散布他人隱私,或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對發布者、傳播者等違法行為人,最高可罰款5000元。(1月19日《新京報》)
去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便因為“死亡博客”事件而擬對人肉搜索做出具體規定。結合具體的公共事件進行分析不難發現,我們在為周久耕事件見證網絡監督“低成本,高效率”歡呼的同時,“死亡博客”事件當事人訴訟網站侵犯隱私權、名譽權而勝訴的事實,更為我們思考人肉搜索邊界問題提供了難得的實例。
前不久,網民自發制定了“人肉搜索公約”,約定“以網絡道德為準繩,盡量不參與搜索他人隱私”、“保證不在公共場所公布他人隱私”等規定。但為了不損害人肉搜索在網絡監督方面的重要價值,公約又說明:“對于涉及‘貪污、腐敗’、‘懲惡揚善’可以不受約束”。
有論者在談到立法規范人肉搜索時認為,如果有官員財產公開申報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兜底保證,那么,侵權責任法草案就沒必要單獨開辟章節,對人肉搜索邊界做出規范。這樣說當然沒有問題。但問題的關鍵是,在兜底的法律并沒有完備出臺之前,立法對人肉搜索邊界進行規范,是正當其時的務實舉措,不宜將這種做法簡單視為越俎代庖。
原因很簡單,對人肉搜索立法規范,問題的關鍵,不是由哪些法律多角度、全方位規范的問題,而是,對人肉搜索規范,能否像“人肉搜索公約”那樣,全面明晰和厘清其邊界,肯定其正面的價值和意義;不是像徐州市出臺的條例那樣,打著保護公民隱私權、名譽權的旗號,貌似公正公允,實則將人肉搜索武斷定性,全面禁止和否定。
具體到用法律法規在厘清人肉搜索邊界時,一方面,既能約束參與人肉搜索的公眾,能夠把握好道德和法律的底線,自覺尊重當事人的各種公民權益。另一方面,對于人肉搜索在反腐等方面有益的部分,法律法規不能以各種名義簡單打壓,一句話,如何立法厘清人肉搜索的邊界,考驗著相關立法部門的能力和智慧——但前提是,決不能像徐州市出臺的條例那樣,簡單禁止。 (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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