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并沒有原罪,它不過是一種網絡搜索信息的技術手段罷了。當然了,像許多其他技術手段一樣,有人利用這種手段做曝光丑惡和監督權力的好事,也有人利用這種工具做侵犯他人隱私的壞事——因為有人利用人肉搜索侵犯了他人隱私,就一刀切地禁止它,就像有人用刀殺人了就禁刀一樣愚蠢。
人肉搜索確實有其魔鬼和暴力的一面,可“侵權可能的存在”不是禁止人肉搜索的理由。因為依靠既有的法律規定,如果人肉搜索確實侵犯到了他人的隱私和傷害到無辜者,自然會受到相應法律的嚴懲。比如前段時間“網絡暴力第一案”的審判結果就顯示,侵犯他人隱私者受到了應有的懲罰。既然法律能保障正當的隱私權訴求,能規范和約束人肉搜索魔鬼的一面,為何要一刀切地禁止人肉搜索。
有理由懷疑,這種以“保障公民隱私權”這種貌似正當的理由對人肉搜索進行的限制,很可能束縛住了人肉搜索監督官員腐敗的手腳,使網友再難像對周至尊那樣進行掘地三尺的個人信息搜索。其實,因為身份信息事關公共利益,事關公權力的健康運行,所以官員的許多信息并不能和平民一樣享受到隱私保護,如家庭收入、任職待遇、消費支出、子女從業狀況等等,而應向社會公開——如果拒絕公開,公民有權對這些信息進行人肉搜索。
記得南京發生久耕事件后,該市市委書記朱善璐稱“干部要經得起網絡監督”,其實就是讓官員要歡迎網絡監督。可徐州的新規不是在歡迎網絡監督,倒像是對前段時間久耕事件的報復性立法和公然示威:你敢人肉搜索官員,我們就禁了你。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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