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0日晚發生在深圳龍崗舞王俱樂部特大火災事故已致43人死亡,火災事故因舞王俱樂部大廳演員表演施放煙火至天花板著火斷電所致,當晚該俱樂部內約有近千人,事故亡者多為濃煙煙熏、踩踏致死。 中新社發 陳文 攝
中新網深圳1月20日電(記者 鄭小紅)深圳市龍崗公安分局原副局長陳旭明,今天下午在深圳鹽田區法院庭審。法庭一審裁定陳旭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退贓款六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6年8月20日,被告人陳旭明擔任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對龍崗區內包括歌舞娛樂場所在內特種行業及公共復雜場所治安管理工作具有領導和監管職責。2008年,龍崗公安分局制定《龍崗公安分局查處整治歌舞娛樂場所隱患工作方案》。依據該方案,龍崗公安分局成立以陳旭明任組長的查處整治歌舞娛樂場所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整個行動的組織部署和檢查督促。
龍崗區舞王俱樂部自2007年9月8日開業以來,一直未取得消防驗收許可、《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且在經營期間治安問題嚴重,長期存在超時經營、超員經營、容留顧客吸毒、小姐有償陪侍等違法犯罪現象。2008年9月20日,舞王俱樂部發生特大火災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271245元。
被告人陳旭明負責對歌舞娛樂場所隱患整治專項行動進行組織部署和檢查督促,未能積極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舞王俱樂部(龍崗區重點監管娛樂場所)長期存在的無證無照經營、治安問題嚴重、消防設施不合格等各類隱患和問題未能得到及時、有效整治。
同時,被告人陳旭明在擔任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副局長期間,三次接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的宴請并收受其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萬元。2008年春節,王靜宴請陳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飯后贈送陳旭明好處費人民幣20000元及煙酒等禮品;2008年7月12日,王靜再次宴請陳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飯后贈送陳旭明好處費人民幣20000元及禮品;2008年中秋節前,王靜向陳旭明妻子田某贈送好處費人民幣20000元及禮品。
鹽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旭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其非法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應予數罪并罰。被告人陳旭明系龍崗公安分局副局長,作為查處整治歌舞娛樂場所隱患專項行為領導小組的組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其玩忽職守犯罪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旭明委托家屬退清全部受賄款,本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但其在庭審時對受賄犯罪的部分事實避重就輕,認罪態度不好,故對其受賄犯罪不宜予以從輕處罰。鹽田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作出了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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