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減薪,不能只降低職工的工資標準,管理層應按相同比例降低收入水平。降低后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減薪方案要事先征求工會意見。
記者從省總工會獲悉,省輕工業協會、省輕工紡織工會近日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減薪裁員的意見》,對企業減薪裁員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八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裁減員工。
該《意見》要求,企業生產經營確實發生嚴重困難,經過各方積極努力,仍需減薪裁員的,要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對于企業減薪,不能只降低職工的工資標準,管理層應按相同比例降低收入水平。降低后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減薪方案要事先征求工會意見,修改完善后,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通過執行。
意見規定,有以下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裁減員工: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現役軍人配偶、烈士遺屬(配偶)、殘疾人、省級及以上勞模;夫妻雙方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留用一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與本企業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企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贍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應當優先留用。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一次性裁員40人以上的,應事先通知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實施裁員方案時,用人單位應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為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在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記者 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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