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腐敗狀況與治理對策研究》認為,利用會計師、評估師、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出具審計報告、財務資料、評估報告等文書的合法性,掩飾貪污腐敗等非法行為,以圖蒙混過關、實現非法利益,是一些官員尋租腐敗的慣常做法。我國中介組織腐敗行為主要為三大類,行賄及幫助行賄、洗錢和參與侵吞國有資產,損害股東和消費者權益。(2月2日《中國青年報》)
近年來媒體屢有披露“中介成為腐敗幫兇”。在公共事物管理上,引入中介等社會服務,本意是引進社會監管,實行權力制衡,但是由于沒有解決好中介組織權責統一的問題,導致了事與愿違的結局。
中介組織只有經濟理性,缺少社會責任,致使本該為公共利益把關的服務,演變為一個個“公關公司”。
從角色定位來看,服務內容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中介機構,提供的審計、評估報告,很大程度上左右著公眾的選擇。因此,他們既要賺錢,又絕不能只對委托人負責。所以,必須對中介組織的“經濟理性”加以遏制。
從針對性立法來看,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中介機構,應該法定為無限責任公司,對評價結果承擔無限責任;提高中介機構的準入門檻,實行注冊評價師制度;對嚴重的失實評價要追究刑事責任。
從行業管理來看,中介組織的技術運作應該有“范本”可循,為用戶出具的報告應該有人進行行業把關。對某些有意無意的違規行為,應該有公共管理者作出甄別與處罰。(馬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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