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隨著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宣判,曾轟動一時的“萬里大造林,利國又利民”的財富神話走向終結———原萬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長陳相貴等10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經營罪獲刑。然而,法院對萬里大造林公司名譽副董事長、代言人何慶魁所獲得的488萬元“代言費”是否合法卻未作任何表態。一時間,這筆巨款的性質如何,該不該追繳或退賠,成為輿論關注的熱點問題。
1月23日,正準備回吉林老家過年的何慶魁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電話專訪時表示:“我已經做好被抓捕坐牢的準備”。
何慶魁僅僅是代言人嗎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檢察院的調查顯示,原萬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長陳相貴等10名被告人,通過編織暴富夢想,在不足4年的時間里誘騙3萬余名群眾把近13億元資金投入到“萬里大造林”綠色陷阱中。而萬里大造林公司的3萬名客戶中,有2.4萬人是東北三省的。
這其中被認為起到重要作用的,正是曾經創作出《昨天、今天、明天》、《賣拐》等小品,擔任過電視劇《劉老根》編劇的何慶魁。
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經偵總隊副總隊長烏日圖在2008年4月新聞發布會上出示的一份“合作開發百萬公頃大造林工程”合同書顯示,早在2003年,何慶魁、高秀敏就以“無形資產”入股,成為陳相貴的合作伙伴。該合同還約定:乙方(何慶魁、高秀敏)參與甲方(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擁有甲方財務核算利潤20%的所有權。公司的整個銷售方案須征得乙方同意,并按公司生產和銷售計劃月報表給乙方。而乙方則負責對甲方進行整體宣傳。
除了提取林地銷售利潤,何慶魁、高秀敏還以形象代言人的身份提取代言費。據烏日圖介紹,2005年7月、2007年6月,高秀敏、何慶魁二人分別與陳相貴補簽了形象代言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何慶魁作為企業形象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的勞務費用酬金每年共計人民幣150萬元(個人所得稅后),按月支付人民幣12.5萬元(個人所得稅后),由萬里公司匯入何指定賬戶。
陳在何慶魁身上投資,利用他和高秀敏抬高自己的身價,并利用他們的名人效應誘使大量客戶上當受騙。據烏日圖介紹,“萬里大造林”案發以前,作為公司副董事長的何慶魁確實親自參與、策劃了萬里大造林公司的虛假宣傳,他和高秀敏負責對甲方即萬里大造林公司的生產及經營活動進行整體宣傳,并專門組織了一個小劇團,以東北群眾喜聞樂見的二人轉形式,在民間巡回演出,為萬里大造林公司宣傳造勢。何曾在多個場合強調“我就是吉林老鄉。哪兒能騙鄉親呢”。在《中國萬里大造林集團的發展史》一書中,何慶魁自稱是“公司的副董事長和長春人”。不少東北客戶正是被何慶魁的“名人”、“家鄉人”、“副董事長”的多重光環所迷惑,不惜拿出養老錢、保命錢來追逐那個財富夢幻的。
然而,在萬里大造林公司的43.8萬多畝林地中,卻沒有一畝屬于何慶魁和高秀敏。
烏日圖介紹,何慶魁從萬里大造林公司提取林地銷售利潤、形象代言費就達600余萬元。
488萬:到底算啥錢,該不該追繳
2008年上半年,偵查機關開始向何慶魁追繳涉案款。據公安機關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對待偵查機關追繳涉案款的問題上,何慶魁的態度曾經有過戲劇性的變化。2008年4月28日下午,何慶魁、何樹成父子到達呼和浩特,當時他的態度很好。在核實他和高秀敏的900多萬元案款時,他表示和高秀敏并不是夫妻,不承擔高秀敏的那部分退款。最后初步確定他應該退還488萬元。他寫了保證書,表示回去盡快籌款,在兩個月內全部還清。然而時至今日,他只是向自治區警方交出了一個松原市的80余平方米樓房的房本、一輛舊凌志汽車、35萬元人民幣、一輛不在他名下的舊寶馬汽車。后來公安機關通知他到案說明情況,他以給高秀敏辦3周年祭為由拒不到呼市。再后來他干脆躲了起來。
何慶魁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堅持認為488萬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我們演出過100多場,付出過勞動。”何慶魁之子何樹成也對媒體宣稱:“我們沒有做非法的事情,我們拿到的只是應該取得的生活費。”
對此,輿論也是眾說紛紜。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袁雪石在《新京報》撰文認為,想要讓何慶魁退回代言費,甚至承擔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何慶魁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明知或者應知自己所代言的廣告為非法,仍然設計、制作、發布廣告。
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姚歡慶、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青山在接受《法制晚報》采訪時均認為,在本案中,林地銷售利潤和形象代言費用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何慶魁是否應退還得分開談。一般來說,林地銷售利潤是何慶魁以公司股東的身份取得的,形象代言費用是萬里大造林公司在其廣告推廣活動中因使用何慶魁的肖像、利用其信譽,以及要求其參與宣傳活動而向其支付的費用和報酬。對于林地銷售利潤,如果司法機關最終認定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存在違法犯罪行為,而且林地銷售利潤是犯罪所得的組成部分,那么可以依法予以追繳。而形象代言費用是代言人許可經營者使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廣告活動,或者參與經營者的廣告活動而取得的收入或報酬,所以“代言”與經營者的犯罪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如果司法機關不能證明代言人是在明知其所代言的商業活動是違法的情況下代言的,那么追繳或者沒收代言費用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處置萬里大造林案件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自治區公安廳經偵部門負責人都表示,何慶魁的事還沒有完,對于何慶魁的非法所得,有關部門將依法追究到底。(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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