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保持社會大局持續穩定
(七)進一步推動建立各級綜治委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和工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狠抓基層工作隊伍和一線調解隊伍建設。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加大對民間矛盾糾紛和勞動爭議的排查調處力度,預防和減少"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八)強化排查工作,立足抓早抓小抓苗頭,重點排查梳理涉及房市、股市、企業停工破產、規模性裁員、農民工返鄉等引發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和問題,及時發現和消除拖欠工資隱患,嚴厲打擊企業欠薪逃匿行為;加大信息匯總、形勢研判力度,建立健全預警機制,積極做好應對金融危機、經濟增長放緩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各項工作。
(九)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突出抓好排查調處工作零報告、歸口調處、責任查究等制度的落實。
(十)突出解決民生問題、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三、創新服務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社會管理
(十一)積極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平臺,加強協管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加快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建設。做好人口流出地與流入地的銜接配合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重點做好城中村及城鎮周邊聚居的常住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的建檔管理服務工作,預防和打擊流竄犯罪。
(十二)做好閑散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農村留守兒童、服刑在教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繼續開展"未成年人保護行動",推進專門工作者隊伍建設,深化"為了明天"各種創建活動。
(十三)認真調查研究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工作對策。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鞏固摸排成果,推動有效銜接管理。做好就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推進過渡性安置企業和基地建設。建立健全刑釋解教人員社會保障和救助體系。加強對吸毒人員的發現、管控和幫教工作。
(十四)加強對監外執行罪犯的規范管理,防止脫管漏管,繼續做好社區矯正工作,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
(十五)在西藏和其他藏區,做好對曾參與打砸搶燒活動被非罪處理人員、非法出境回流人員及寺廟清退人員的管控工作,確保措施到位。
(十六)加強和改進涉及公共安全的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和食品藥品、公共衛生、特種設備安全及安全生產監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品及槍支彈藥的管理,預防和減少重大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
(十七)做好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國內民間組織、新興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的有序、有效管理工作。加強對互聯網"虛擬社會"管理,加大對網上信息安全管理的工作力度,凈化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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