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5日電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消息,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之際,記者采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該負責人就兩個辦法中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作了具體的解釋和說明。
記者:首先請談一談為什么要制定這兩個辦法。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建立,覆蓋面不斷擴大。到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已有2.19億人。但同時也要看到,30年來,我國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城鄉二元結構逐步打破,大量農民工進入城鎮務工;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大大增強,跨地區流動就業成為常態。而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縣級統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并以城鎮企業職工為重點,難以完全適應這種大規模流動狀態,出現了一些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因跨地區、跨城鄉就業而養老保險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的問題。因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在加快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的同時,制訂適合現實需要的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辦法和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從根本上講,制定實施兩個辦法,是適應我國現階段社會結構變化和運行特點的狀況,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
記者:農民工和城鎮職工都有流動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為什么不能制定統一的辦法,而要制定兩個辦法?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兩個辦法所針對的人群及其流動特點,既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共同點在于:第一,都是跨地區流動就業;第二,都有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的問題。因此,兩個辦法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則并大體平衡。比如,在各地區就業的養老保險權益都應累計計算,個人賬戶資金都要全部轉移,養老保險基金都轉移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的12%。
不同點在于:第一,城鎮職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間轉移就業,最后在城市養老,而農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間轉移外,還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其中一部分要返鄉養老;第二,職工跨地區轉移就業一般有確定的目標地,而農民工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時往往沒有明確的下一個就業目標地,因而中斷參保的情況較為普遍。因此,需要在總體原則一致的基礎上,針對不同情況分別制訂政策措施。
記者:據了解,目前我國農民工總數已近2.3億人,其中進入城市就業約1.3億人,在本地鄉鎮就業約0.9億人,成為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為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但目前各地反映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存在不少矛盾。請問主要問題是什么?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在制度上規定覆蓋所有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勞動者,也包括農民工,但在實際執行中,農民工參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占在城鎮就業農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現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難以完全適應農民工的特點。
綜合各方面反映,目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主要有兩難:一是繳費難。農民工工資收入普遍較低,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經濟承受能力也普遍較低;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繳費標準較高(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工資的8%),許多農民工及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感到難以承受,因而導致大量的農民工沒有參保。二是轉移難。農民工就業的流動性很強,而且轉移目標地不確定,今年在這個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轉到另一個城市,也可能回到家鄉;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只轉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許多參加了城保的農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現在繳了費今后能不能領到養老金,因而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時往往選擇退保,只把個人賬戶的錢領出來,這實際上損害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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