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5日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今日公布擬定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介紹,針對農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點,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12%,比目前規定的平均繳費比例低了8個百分點。
這位負責人指出,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就提出“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并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這是解決農民工參保并實現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順暢轉移問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人保部按照這樣的原則,在統一的基本制度框架內制定適應農民工特點的政策,目標是使廣大農民工都能實際進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使履行了同等義務的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在養老保險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還要使跨地區就業以及返鄉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能夠通過接續和累計得到切實保障。
這位負責人介紹,針對農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點,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12%,比目前規定的平均繳費比例低了8個百分點;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可以根據本人的收入情況合理選擇和確定。過去已經參加城保的農民工及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調整繳費比例。
他表示,這樣規定,可以大大降低農民工及其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以最大限度地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
此外,針對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強的特點,辦法明確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權益累計、接續的政策。
這位負責人介紹,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時,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方面要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證明他在本地參保的時間和累計繳費情況;另一方面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農民工回到原就業城市就業并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自然解封,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延續;農民工到其他城市就業并繼續參保的,只要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并提出轉移申請,就可以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農民工由于各種原因未能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一直封存,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直到其繼續參;虻竭_領取待遇年齡,已經參保繳費的權益不受損失。采取以上措施后,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中斷參保繳費的,原則上不再辦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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